埔府〔2024〕98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大埔县湖寮镇长教村(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
大埔县湖寮镇长教村下段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6480 公顷,其中:农用地0.6917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6917公顷,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1.9563 公顷,村民住宅0座。
三、征收目的:
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埔府办〔2024〕7号)文件执行。
五、社会保障
按照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文件执行(详见附件2)。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埔县湖寮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大埔县湖寮镇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畹香路1号,联系电话:0753-5556233)书面提交。
2:关于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