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府〔2025〕21 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大埔县高陂镇乌槎村八驳桥经济合作社、高陂镇乌槎村半坑经济合作社、高陂镇乌槎村大塘头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用于大埔县高陂镇建筑陶瓷垃圾综合处置项目建设,属于成片开发建设项目。
三、土地现状
大埔县高陂镇乌槎村八驳桥、半坑、大塘头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7309公顷(25.9635亩),其中:农用地1.7309公顷(25.9635亩),含林地1.6108公顷(24.1620亩)、其他农用地0.1201公顷(1.801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埔府办〔2024〕7号)文件执行。
五、社会保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20.471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详见附件2《关于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埔县高陂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大埔县高陂镇人民政府(地址:大埔县高陂镇福地街1号,联系电话:0753-5858793)书面提交。
附件:1、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红线图
2、关于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