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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埔府〔2025〕41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7-30 15:33: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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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2025〕41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大埔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大埔县湖寮镇岭下村上老屋、下老屋、上湘联、即鱼角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大埔县湖寮镇岭下村上老屋、下老屋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8926公顷(13.3890亩)。其中,农用地0.8926公顷(13.3890亩),含园地0.3784公顷(5.6760亩)、林地0.5067公顷(7.6005亩)、草地0.0032公顷(0.0480亩)、其他农用地0.0043公顷(0.0645亩);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大埔县湖寮镇岭下村上湘联、即鱼角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308公顷(6.4620亩)。其中,农用地0.4308公顷(6.4620亩),含园地0.4192公顷(6.2880亩)、林地0.0093公顷(0.1395亩)、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0.0345亩);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湖寮镇园地53.625万元/公顷、林地24.75万元/公顷、草地82.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按《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埔府办〔2024〕7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19.6667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的非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20%的比例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5.6520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28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28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大埔县湖寮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555623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28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大埔县湖寮镇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畹香路1号,联系电话:0753-5556233)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大埔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2.关于大埔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