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改变县城城东落后的人居环境,有效提升县城主城区的品位,经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多次调研论证,拟对县城城东实施“三旧”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和“三旧”改造项目的有关规定,我中心起草了《大埔县城城东“三旧”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或邮件形式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5年9月20日。
1.通讯地址:大埔县城内环西路1号 大埔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邮编:514299。
2.电子邮箱: 1565540@qq.com
3.联系人:刘晓华,电话(传真):0753-5556221
大埔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2015 年 8 月 19 日
附件:示意图
大埔县城城东“三旧”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大埔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湖寮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县城城东“三旧”改造项目东至城东路(东南向至江边)、南至同仁路第一排店背、西至虎山路、北至文明路(详见规划图),总面积约9.16万平方米。
四、征收时间:从项目启动公告日起实施。
五、房屋征收补偿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附属设施;非住宅类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1)土地按建筑首层占地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价格评估确定。
(2)房屋按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价值同等原则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价值互补差价结算。为安置户办理安置房土地证(出让)、房产证(新建)。置换原则一楼以1:2计算,二楼以上按1:1计算,拆迁房和安置房阳台按实际面积计算;房改房、商品房、单位用房和企、事业用房等拆迁户安置房统一按1:1进行置换。安置房面积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2)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5-10层按统一价格300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每增一层加50元/㎡。车位:5500-7000元/㎡,杂物间:5000-6000元/㎡,安置房、车位和杂间先签先选。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或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单价进行结算。
例如:某拆迁房A,一层100㎡,二层80㎡,需安置:100㎡×2+80㎡=280㎡。假设:
Ⅰ.安置户需安置2套套房(5-10层,各120㎡),即120㎡×2=240㎡,不足部分40㎡(280㎡-240㎡=40㎡),最终需补偿安置户:40㎡×3000元/㎡=12万元。
Ⅱ.安置户需安置2套套房(第12层,各120㎡),即120㎡×2=240㎡,不足部分40㎡(280㎡-240㎡=40㎡),需补偿安置户:40㎡×3000元/㎡=12万元,安置户需补缴:240㎡×(50+50)元/㎡=2.4万元,最终需补偿安置户:12万元-2.4万元=9.6万元。
Ⅲ.安置户需安置2套套房(5-10层,各120㎡),车位一个18㎡(按6000元/㎡计算),杂物间1间6㎡(按5500元/㎡计算)。不足部分(280㎡-240㎡=40㎡),需补偿安置户:40㎡×3000元/㎡=12万元。车位:18㎡×6000元/㎡=10.8万元,杂物间6㎡×5500元/㎡=3.3万元。最终安置户共需补缴:10.8万元+3.3万元-12万元=2.1万元。
(4)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按城市规划要求在县城城东“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建设安置区,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计算以房产证记载为准。
④安置房装修标准:普通毛坯房、普通砼地板、普通铝合金窗、内墙批白灰、入户门为普通防火门、套内所有门为夹板门、不贴任何瓷砖、安装排水、排污管到厨房和卫生间、水电到户(水:厨房和卫生间各安装一个水龙头;电:明线安装,每房、厅一灯一插座)。或者,每套安置房一次性补8000元,不再设置以上装修。
(5)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先拆除、后搬迁的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以每月7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②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门店补偿标准
征收门店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或按同等面积就近置换。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车、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类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用房、门店、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六、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由当事人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自发文之日起,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视作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七、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征收实施单位申报登记。
(二)房屋首层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以上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老屋内天井、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具有两个权属人以上的客厅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四)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五)小区内个人种植的果苗木参照埔府〔2011〕76号文标准补偿。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土地补偿规定
征收房屋建筑占地以外其余土地(如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滴水位土地、花台、门坪、风围、猪舍、杂间、粪缸等等),按7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埔府〔2011〕76号文标准补偿。
九、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祖屋公共部分、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十、测绘、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住建部门向全国房地产测绘、评估机构发出邀约,经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公司作为候选机构,再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候选机构中协商选定承担本项目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本征收项目测绘、评估工作,各由一家机构承担。
十一、争议的解决
(一)不同意以上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办法的,由评估公司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二)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大埔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