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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大埔县高陂镇赤山至留田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建设范围内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埔府〔2017〕78号  时间:2017-07-11 10:2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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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大埔县高陂镇赤山至留田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36号)批准同意,本府决定征收高陂镇乌槎村、陂寨村共二个村民委员会属下的集体土地12.7186公顷,作为大埔县高陂镇赤山至留田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埔县高陂镇赤山至留田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大埔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岀具的红线位置示意图确定的四址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高陂镇乌槎、陂寨村属下的集体土地等地类共12.718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各项补偿、安置按埔府〔2017〕50号、埔府〔2014〕90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1.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留用地安排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2.经村民一致同意后也可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基准地价评估确定。(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20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被征收人在《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高陂镇赤山至留田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一期工程)规划用地控制的通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国土资源所提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