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埔县城虎源路应急避险场所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县城市政公共设施,消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大埔县城虎源路应急避险场所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现将《大埔县城虎源路应急避险场所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我们将在充分采纳意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下发执行。
公开征集时间: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意见反馈单位: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房勇华,联系电话:5556869,电子邮箱:2414921041@qq.com。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大埔县城虎源路应急避险场所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设施,消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加快“大埔县城虎源路应急避险场所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大埔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湖寮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大埔县实验小学东侧围墙、虎源路及永芳大道围合区域。以上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时间:从项目启动公告日起实施。
五、本公告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地置换和地面构筑物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方式进行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主体、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值,根据遴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地价值,根据遴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安置地置换和地面构筑物货币补偿相结合。
1.被征收房屋的主体、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值,按《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埔府〔2016〕123号)执行。
2.安置地的面积原则上按土地使用证面积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进行安置,安置地由县住建部门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县城规划区内按同等价值原则进行规划安置地块,安置地的价值由遴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八、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拆迁主房占地面积给予600元∕㎡的宅基地费一次性补偿。按时搬迁的给予搬迁奖,依拆迁主房面积一次性增加补偿150元∕㎡,签订协议后一次性发放到户。
(二)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地置换和地面构筑物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时间一个月内搬迁完毕,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月。
(三)租赁房屋搬迁补助。租赁房屋及搬迁补助费按拆迁的主房面积6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到户。
九、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由当事人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査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自发文之日起,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视作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十、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及计算建筑面积办法
(一)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及计算建筑面积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公共面积如产权人有书面约定的,按书面约定办理;无书面约定的,则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
十一、测绘、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大埔县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大埔县土地房屋安置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