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大埔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埔府〔2021〕52号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5-10 10:43:4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大埔县三河镇五丰村、汇东村;湖寮镇新寨村、古城村;高陂镇乌槎村(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现状

  三河镇五丰村先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3068公顷,其中林地0.1653公顷、未利用地0.1415公顷;三河镇五丰村新丰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2.2049公顷,其中林地1.8794公顷、建设用地0.2779公顷、未利用地0.0476公顷;三河镇汇东村下坪、望头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1.0914公顷,其中园地0.6758公顷、林地0.3488公顷、建设用地0.0668公顷;三河镇汇东村竹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9560公顷,其中林地0.9560公顷;湖寮镇新寨村车头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8986公顷,其中水浇地0.7517公顷、林地0.013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77公顷、建设用地0.0461公顷;湖寮镇古城村万丰楼、李子墩、大屋下、大池下、奉礼堂、塘唇、五星、中村、圳背、上村、东门、立新、建红、大厅下、巷口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4610公顷,其中水浇地0.306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27公顷、未利用地0.1319公顷;高陂镇乌槎村坡子头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1046公顷,其中林地0.1046公顷;高陂镇乌槎村下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2435公顷,其中林地0.2435公顷。

  三、征收目的

  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埔府办〔2021〕4号)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按照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埔县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规定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埔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大埔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大埔县湖寮镇内环西路1号,联系电话:0753-5536669)书面提交。



附件1-6  大埔县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附件7 关于大埔县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