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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埔府〔2024〕85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9-30 17:46: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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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2024〕85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35线大埔胜坑至丰埔桥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221号],同意大埔县人民政府征收银江镇坪上村、胜坑村属下23.7077公顷农民集体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大埔县银江镇坪上村、胜坑村(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大埔县银江镇坪上村旧洞、龙江、滩角、下坪、西洋坑经济合作社属下共征收农民集体土地9.8353公顷,其中:耕地3.1498公顷、园地0.1255公顷、林地5.7748公顷、草地0.0746公顷、其他农用地0.4683公顷、建设用地0.0875公顷、未利用地0.1548公顷;大埔县银江镇胜坑村胜坑一、胜坑二、胜坑三、胜坑四、塘子岗、大口溜、山枣坪经济合作社共征收农民集体土地13.8724公顷,其中:耕地1.1568公顷、林地11.7194公顷、草地0.2715公顷、其他农用地0.2865公顷、建设用地0.4226公顷、未利用地0.015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埔府办〔2024〕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35线大埔胜坑至丰埔桥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221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共10个工作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35线大埔胜坑至丰埔桥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2.国道G235线大埔胜坑至丰埔桥段公路改建工程(胜坑村、坪上村)勘测定界图

                3.国道G235线大埔胜坑至丰埔桥段公路改建工程(坪上村)勘测定界图

                4.国道G235线大埔胜坑至丰埔桥段公路改建工程(胜坑村)勘测定界图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