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府〔2025〕25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埔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大埔县西河镇双门前村岭一、岭二、岭三、岭四经济合作社和工农村竹头背经济合作社属下0.4289公顷的集体农用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大埔县西河镇双门前村、竹头背村。(四至范围详见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红线图,测绘编号:GZPC20241107)。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大埔县西河镇双门前村岭一、岭二、岭三、岭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4144公顷(其中:林地0.4144公顷),大埔县西河镇工农村竹头背经济合作社属下0.0145公顷(其中:林地0.0145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428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大埔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埔府〔2024〕100号)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22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6月9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埔县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