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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大埔县国土资源局  时间:2011-09-22 16:2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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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2011〕8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8〕529号文批准,本府决定征收湖寮镇新寨村属下的十四个村民小组(邑侯第、田心、上围、井唇、华山、大厅下、大屋下、塘下、墩下、郑屋塘、圳头、红门楼、塘卜、通夫公祠)及新寨村委会的14.1595公顷集体土地,作为县城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湖寮镇新寨村(白云大桥侧)属下的十四个村民小组及新寨村委会,详见《2007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定界红线图》。

二、被征收单位及征收面积:湖寮镇新寨村属下的十四个村民小组及新寨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共14.1595公顷。

三、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按埔府〔2011〕76号文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于2011年1010日前到大埔县国土资源局湖寮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的登记和各项补偿核对手续。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单位付清各项补偿款之日起3日内,自行处理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及其他附着物,并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处理的,视作废弃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清理。

七、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征收土地,否则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用书面形式送达大埔县国土资源局湖寮国土资源所(地址:湖寮镇虎城路1巷1号,联系电话:5556812),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