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府〔2015〕111号
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利用函〔2015〕2168号文批准,本府征收高陂镇九龙村民委员会及岩前、圳一、圳二、龙七、龙八、石壁、埔头、竹寮、下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27.526公顷集体土地,拟作为高陂水利枢纽控制性工程辅助配套项目的先行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陂水利枢纽控制性工程辅助配套项目先行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高陂镇九龙村,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单位及征收面积:高陂镇九龙村民委员会及岩前、圳一、圳二、龙七、龙八、石壁、埔头、竹寮、下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27.526公顷集体土地。
四、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按埔府〔2015〕87号、埔府〔2015〕88号文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于2015 年10月6日前到大埔县国土资源局高陂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的登记和各项补偿核对手续;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单位付清各项补偿款之日起3日内,自行处理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及其他附着物,并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处理的,视作废弃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清理。
七、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征收土地,否则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的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利用函〔2015〕2168号)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九、大埔县国土资源局高陂国土资源所(地址:高陂镇乌槎开发区玉城二路,联系电话:5857134)负责受理对本公告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十、本公告期限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5年10月5日(共7天)。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