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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2015〕138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6-01-04 09:08: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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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陂
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和《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15〕4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梅市府〔2012〕76号)(以下简称《通告》)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梅州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及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区和移民安置区占用地;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工业企业和专项设施,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重建、迁建或进行一次性补偿;
  (六)从移民利益出发,建立以被征收耕地净产值为基础的耕地长期补偿生产安置新机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级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机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实行“政府领导,县为主体、镇级负责,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大埔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枢纽工程建设区(含工程料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区以及移民工程建设区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根据项目法人与大埔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由大埔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在2012年12月12日梅州市人民政府颁布《通告》后,单位及个人擅自在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均按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对于在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结合移民安置进行库区开发,应在科学论证和规划的基础上,注重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综合合理利用,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为切实加强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大埔县人民政府与库区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责任书,由库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实施工作。库区各镇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项目实施主体,其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业绩纳入镇级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条 成立大埔县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成员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和库区镇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大埔县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职责
  1.负责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组织部署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任务;
  3.协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所涉及的各方面关系。
  (二)大埔县移民工作局职责
  1.负责统筹和协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
  2.根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制订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3.编制上报实施移民安置的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4.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县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5.协助库区镇人民政府做好房屋权属人签订搬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工作,按规定足额拨付补偿补助款;协助做好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安置地分配工作;
  6.负责移民安置项目或工程(迁建)和生产配套设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协助组织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招标、监理等相关工作;
  7.严格执行财经制度,管好用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8. 协助做好移民长期补偿受益金的统计和发放工作;
  9.负责征地移民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补偿标准等的宣传;
  10.接受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1.协助有关项目的验收,编制移民安置的验收报告;
  12.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维护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稳定;
  13.负责组织、管理移民生产技能的培训;
  14.负责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资料的收集及档案管理;
  15.定期向大埔县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16.受理、办理好移民信访工作;
  1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申报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协助项目法人办理有关枢纽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2.负责枢纽工程建设范围内及移民安置点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3.配合做好移民安置用地及枢纽工程征地、用地的勘测定界和界桩埋设,及时提供用地;
  4.负责制定库区剩余土地资源的调整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组织移民生产安置项目的开发实施;
  5.负责核发移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6.根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制订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7.负责与权属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按规定足额拨付征地款;
  8.接受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9.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依法责令相关行为人交出土地;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大埔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移民长期补偿受益金的管理,组织制订《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大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移民长期补偿受益金的使用,严格资金收支程序;
  3.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加强票据、印章管理,指派专职会计负责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会计工作;
  4.负责库区专项设施及其他移民安置工程资金的预算审核和决算审定;
  5.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审计工作。
  (五)其他部门职责
  1.县公安部门加强库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的违法行为;加强网络监管,及时打击和查处造谣、传谣为首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对库区移民户籍人口进行核查,严格控制库区移民人口的非正常迁入。
  2.县维稳、信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信访维稳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应急预案;畅通诉求渠道,做好信访接待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和研判,防止群体性上访、恶性上访事件发生。
  3.县宣传、广电部门负责征地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工程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加强网络舆情监管,营造工程建设良好的舆论氛围。
  4.县发改部门负责库区专项设施及其他移民安置工程招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
  5.县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做好各移民安置点的规划、选址、施工质量的检查,指导移民建房并负责安置房的质量监督、验收和房屋产权的办证工作。
  6.县交通、公路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做好库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复建等工作。
  7.县水务部门负责做好库区防护工程及安置点排涝规划建设等工作。
  8.县供电、电信、广电、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切实做好专项设施迁(复)建工作,解决移民安置区和移民户的相关配套设施。
  9.县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负责库区移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提高库区移民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水平。
  10.县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司法局、法制局、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统计局、经信局、文广新局、档案局、卫计局、旅游局等相关单位要紧密配合,全力协助做好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复)建等工作。
  (六)库区镇人民政府职责
  1.成立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
  2.负责实施本镇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按照与县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
  3.广泛宣传征地移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移民和安置区群众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确保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4.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将建设征地实物量及补偿资金落实到权属单位或个人,并做好各项补偿补助款的发放工作;
  5.协助县有关部门进行移民安置用地(含专项设施建设用地)的征收划拨工作以及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6.组织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工作;
  7.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负责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安置地分配;组织、督促、落实房屋的征收、拆迁、建设、搬迁和地面附着物的清理;
  8.接收并负责管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移民工程;
  9.协助做好镇内受影响的工业企业及专业项目的迁(复)建补偿工作;
  10.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户依法依规按时按量交地,并将本镇剩余土地资源进行调整,指导村、组分配落实到移民户,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
  11.按规定用好移民资金,切实做好移民集体补偿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管工作;
  12. 负责做好移民长期补偿受益金的统计和发放工作;
  13.负责本镇的移民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办理移民户的户籍变更、迁移等相关手续;
  14.接受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评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5.做好移民群众和相关物权人来信来访的受理、解释、调解、答复等工作,及时处理好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6.做好本镇征地移民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17.定期向大埔县人民政府汇报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情况;
  18.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其他工作。
 
  第三章 移民的权益及义务
 
  第十一条 移民享有的基本权益
  (一)按规定可享有宅基地(安置地);
  (二)按颁布的补偿标准,可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助资金;
  (三)按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扶持待遇;
  (四)对移民安置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对移民安置工作,享有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
  (六)与安置点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十二条 移民应尽的基本义务
  (一)根据《通告》的界定,如实申报在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的人口和土地以及不可搬迁的财产;
  (二)被征收土地一经补偿后,应按时按量提交土地给工程建设单位和移民安置机构,不得借故阻挠和拖延;
  (三)被征收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青苗(含零星果木)一经补偿后,应按时腾空房屋和清理苗木;
  (四)应服从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按时按要求进行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
  (五)应积极配合做好工程建设的征地移民工作,不得妨碍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
  (六)应摒弃“等、靠、要”的消极思想,积极发展家庭经济;
  (七)在个人或个人的社会权益受到侵犯时,应按程序进行申诉或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 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大埔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人签订征地、青苗、零星果木(植株面积小于0.3亩的果木)及附着物补偿协议,组织落实库区镇开展征地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划分,征地涉及的高陂镇、茶阳镇为九类地区,银江镇、大麻镇、三河镇为十类地区。在本工程的征地补偿中,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统一按照九类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含零星果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属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经村民集体讨论并制定分配方案,报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个人的青苗(含零星果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征地移民安置”专用账户直接兑付给个人。
  第十六条 生产安置办法
  (一)生产安置方式。征收耕地的,分“长期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一次性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库区镇人民政府应尽量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耕地长期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二)生产安置目标。通过耕地长期补偿,使被征地农民每年有固定的土地收益,还可以从事其他生产,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三)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按征收的耕地占总耕地比重计算,确定生产安置人口的数量。
  (四)生产安置方案。将耕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一定比例用于耕地长期补偿,其余作货币补偿。园地、林地等其他土地作一次性货币补偿。
  1.耕地长期补偿实体为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被征收的耕地(即水田和旱地);耕地长期补偿的面积以最终承包户愿意长期补偿的田亩数为准;耕地长期补偿对象为被征收耕地的村集体或承包户;耕地长期补偿的受益金来源是将耕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一定比例投入到枢纽电站的建设,并在电站发电收入中逐年提取的资金;耕地长期补偿年限从耕地被征收开始至枢纽功能停止及电站报废为止;耕地长期补偿标准:固定粮食产量为扣除生产成本后水田年亩产干谷600公斤,旱地按水田的82%折算。
  2.选择耕地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房屋及附着物拆迁依据实物调查时确认的实物量,房屋产权人无异议的,按照制订的相关标准进行补偿;房屋产权人有异议的,由征收单位对被征收的房屋及附着物按县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后以评估机构《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金额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抵押、产权不明,有产权纠纷、正在诉讼、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证遗失、代管,以及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前来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房屋,所在镇人民政府按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实施拆迁。
  第十九条 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因拆迁户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纠纷的,由拆迁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拆迁户应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或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办理房产注销登记。应提供的房产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二)双方之间买卖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还需提交双方的买卖协议;
  (三)被拆迁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拆迁户需要提供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四)未办理房屋产权有效证件的,需提供镇、村证明材料。
拆迁户在搬迁前需缴清搬迁房屋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广电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搬迁,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也不得干扰、阻碍或破坏其他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的搬迁。
  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征收或建设单位依法清理。
 
  第五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一条 在大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移民人口的确定。在搬迁安置时限前,以居住地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为准,进行核实确定,并按农业、非农业人口分别计列。具体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等。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移民人口:
  1.主房在水库淹没线以下,并长期居住的现状户籍人口(包含嫁入或入赘的人口);
  2.原户籍和主房在水库淹没线以下,毕业后2年内迁回原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服兵役期满的义务兵、刑满释放人员、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服兵役的义务兵、服刑人员;
  3.经批准迁入且主房在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新婚人口和生育人口;
  4.父母一方户籍及主房都在淹没线下未入户口(含计划内出生、超生、收养、非婚生育子女),已取得村(居)委会的证明,并经镇计生办核准的人口;
  5.已出嫁或入赘到淹没线上,原居住主房在淹没线下,户籍未迁出的人口;
  6.户籍在淹没区内,在淹没线上、线下同时拥有主房,且长期居住在淹没线下的人口。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列为移民人口:
  1.户籍不在淹没区,但由淹没线下移民户赡养的老人及其他人口;
  2.户籍不在淹没区,在淹没线下已合法获得房屋报建手续,但因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未能完建的;
  3.户籍应迁未迁仍在淹没线下的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和正式职工、部队军官;
  4.离退休后与库区淹没线下子女及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
  5.在当地生长或曾在当地立户定居,登记时户籍关系在外地的人员;
  6.下岗后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而户籍仍在原工作单位的;
  7.大中专院校生毕业后2年未迁回原籍的;
  8.户籍在淹没区内,与户主非直系亲属关系的;
  9.户籍在淹没区内,但在淹没线下租房居住的;
  10.结婚6个月户籍未迁入淹没区的;
  11.领养、过嗣未办理合法手续的;
  12.已逝未注销户籍的。
  第二十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方式。征收单位与权属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权属人可选择集中安置、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搬迁安置方式。选择安置方式后要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一)集中安置。安置地面积分大、中、小三种单元进行规划,安置单元的选择按照安置点的具体规划以抽签形式确认,安置地的面积按被拆迁主房投影面积1∶1的原则进行分配,被拆迁房屋以一个整体计算安置地面积。
  当被拆迁主房投影面积小于小单元时,可按小单元安置;当被拆迁主房投影面积大于小单元而小于中单元时,可选择中单元;当被拆迁主房投影面积大于中单元而小于大单元时,可选择大单元;不足部分面积按所在镇安置点划拨国有土地评估价格补交差额款。当被拆迁主房投影面积超过选定的规划单元时,超出部分面积可按所在镇安置点划拨国有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安置户超出或不足部分面积也可在安置户内部自行调剂解决。
  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安置点所在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移民户在安置点的住房,由移民户自建,但需按安置点的整体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移民户的安置地按规划建房后,居住面积仍不能达到人均20m²的,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贫办〔2011〕8号)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拆迁户已有住房、外迁、购买商品房、投亲靠友,不需做任何居住安置的,在提供房产证(含购房合同)或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同时按被拆迁主房投影面积给予所在镇安置点划拨国有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和基础设施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临时搬迁安置。因辅助配套工程先行开工建设,高陂镇九龙村部分移民需实行临时安置,时间为2年。临时安置方式包括统一租房及自行租房,有条件的也可落实一次性永久安置(即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自行安置)。
  (一)统一租房。由政府统一租房给移民户临时居住,临时住房面积标准约20m²/人,同时按相关标准发放临时搬迁费、临时搬迁安置期生活补助和其他费用补助。
  (二)自行租房。由移民户在工程区外自行租住临时住房,同时按相关标准发放临时住房补助费、临时搬迁费、临时搬迁安置期生活补助、其他费用补助。
  (三)自行永久安置。有条件的移民户也可选择一次性永久安置(即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在临时搬迁期间同样按相关标准发放自行租房类补助。
  第二十五条 贫困移民建房补助。对部分生活特别贫困的移民户,房屋、附属建筑物等补偿费不足以在安置点建设基本住房,按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经申请核准,可给予适当的建房补助。
  第二十六条 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协议书由协议文本、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组成,由物权人与所在镇人民政府签订,需所辖村(居)委会及县移民工作局的代表在场并签名。协议文本由县移民工作局编印。
  第二十七条 搬迁安置补偿款的付款方式。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搬迁户,其搬迁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被拆迁主房投影面积按所在镇安置点划拨国有土地评估价格补偿费和基础设施补助费,由镇人民政府按已签订的协议书进行支付。选择集中安置自行建房的移民户,其搬迁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镇人民政府按已签订协议书进行兑付。
 
  第六章 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复)建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复)建由相关单位负责实施。对库区受影响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复)建补偿原则是:
  (一)根据《专题报告》,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复)建,对权属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视具体情况商定;
  (二)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可能地利用原有线路、设备和设施;
  (三)正确处理迁(复)建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尽可能与地方规划、移民安置相结合;
  (四)无法迁建的作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补偿方案、实施步骤
  (一)补偿方案
  1.工业企业、专项设施的迁(复)建,由县移民工作局组织权属人或其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2.工业企业、专项设施的迁(复)建补偿费,按照《专题报告》和相关专项设施迁(复)建专题报告,由县移民工作局负责与权属人或其主管部门签订迁(复)建补偿协议。
  (二)实施步骤
  1.县移民工作局根据《专题报告》组织权属人进行现场实物核实;
  2.根据核实情况,结合《专题报告》规定,确定补偿方案、签订协议;
  3.按协议约定办理付款手续;
  4.县移民工作局对协议的落实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5.接受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县移民工作局对补偿协议、资料文件进行归档。
 
  第七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条 大埔县人民政府按国家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有关规定,即时核定登记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编制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上报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广东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严格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如需调整或者修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的精神和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要求,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以及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一)后期扶持范围
  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工程建设区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的农村移民;根据《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的规定,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列入后期扶持的生产安置人口,及推算至规划水平年增长的人口。
  (二)后期扶持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后期扶持期限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本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通过验收起扶持20年。
  (四)后期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对于生产安置人口的后期扶持资金直接用于生产项目的扶持,项目的确定要经多数人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后期扶持规划纳入大埔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三条 拓宽移民就业渠道,凡在本县范围内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三十四条 加强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的就业能力。
  第三十五条 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点给予支持。
 
  第八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范围按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移民工程项目确定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征地计划要求,在设计单位配合下,县移民工作局编制移民安置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报项目法人。
  县移民工作局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编制移民安置实施项目完成的项目资金统计报表,经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在每月25日前报项目法人。
  第三十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接受移民监督评估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单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将监理文件报移民监督评估单位。
  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建设监理由项目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或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并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九条 移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编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投资预算要在国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投资范围内进行限额预算。设计单位提交平面布置图后,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预算报县财政局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分类及实施
  (一)专项设施(交通、公路、输变电线路、通讯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的复建,由权属人或其主管部门根据签订的迁(复)建协议组织实施。
  (二)工业企业迁(复)建,由县移民工作局与工业企业迁(复)建单位根据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补偿标准和相关政策协商补偿方案,由工业企业自行迁(复)建。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的招标发包工作,负责工程征地跟踪落实及工程技术、生产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按总体进度要求,审核施工单位工程进度、资金申请,负责工程验收。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征收。县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林地审批、水土保持和环保监测。工程建设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做好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的管理、发放等工作。县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监理单位同时对县移民工作局及实施单位负责。
  (三)移民集中安置点项目建设所在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负责安置点的统筹协调和实施、签订工程实施协议、工程资金申请、支付和结算、工程进度控制及工程验收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址土地征收。县移民、环保、水务、住建、供电和电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和移民安置房建设工作。
  (四)库区未迁但受影响村庄的基础设施恢复等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负责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工程资金申请、支付和结算、工程进度控制及组织工程验收等。县相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五)库底清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库区镇人民政府、县移民、环保、水务、林业、卫生等有关单位,统一实施。
  第四十一条 成立大埔县高陂水利枢纽征地移民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工程招标工作,由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具体组织招标工作,并选择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有关事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等单位派员参加招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工程投资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的水利水电、路桥、工民建、市政等工程施工规范和要求、标准进行,质量达到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第四十四条 工程完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单位准备好完工验收资料,并进行完工自(预)验,合格后编写自验报告,提出验收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项目法人、县移民工作局、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按验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五条 工程结算财审。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好工程决算报告、完工决算报告后报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书面向财审部门申请完工决算财审。财审部门在收到完工决算审计申请后,按规定时间下达财审通知书,并及时完成财审和作出财审结论。施工单位在收到财审结论后及时与行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财审结论完成财务结算;完成结算后,行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及时与县移民工作局完成报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工程移交管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将工程项目移交给权属单位,办理好移交有关手续(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等)。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由权属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局按其职责负责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县移民工作局和库区镇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加强票据、印章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严格资金收支程序,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八条 县移民工作局和库区镇人民政府应在经县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撤销,必须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条 县财政局确保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专项用于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第五十一条 县移民工作局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使用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第五十二条 县移民工作局和库区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置专门的会计账簿,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进行核算,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支付采用银行转账形式。
  第五十四条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用于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五条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支付和使用必须编制会计报表,每季度上报大埔县人民政府;财务报告每年分两次分别于年中(中报)和年底(年报)上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五十六条 征地移民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按照移民安置年度实施计划和进度分期分批进行,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具体支付方式及程序:
  (一)库区镇人民政府根据实施进度计划、与权属人签订的征地移民安置协议,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二)库区镇人民政府财务组依据征地移民安置协议审核相关材料后,填制资金支付审批表,交工作组和镇领导签名审核后,对征地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三)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报送相关请款材料到县移民工作局审核,县移民工作局按程序报送审批后,将征地补偿款下拨到镇专用账户;
  (四)镇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依据“资金支付审批表”将有关补偿资金支付给物权人。
  第五十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及移民安置补助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县移民工作局通过银行拨付到镇“征地移民安置”专用账户,由镇人民政府直接兑付给被征地村民小组。
  (二)青苗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助费,由县移民工作局通过银行拨付到镇“征地移民安置”专用账户,由镇人民政府直接定额兑付给权属人。
  (三)村级集体资产的补偿费由县移民工作局通过银行拨付到镇“征地移民安置”专用账户,由专用账户转拨到镇财政所“村账镇管”账户。
  第五十八条 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复)建补偿费由县移民工作局和权属人签订协议,费用根据协议条款按程序审批后支付。
  第五十九条 库底清理费
  (一)一般清理。建筑物清理、林木清理、其它清理,由县移民工作局和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其费用根据协议条款按程序审批后支付。
  (二)特殊清理。卫生防疫清理、卫生垃圾清理,由县移民工作局和县卫生部门签订协议,其费用根据协议条款按程序审批后支付。
  第六十条 其它费用。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由县移民工作局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十一条 县移民工作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实施机构开办费和实施管理费。
  第六十二条 大埔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使用和管理实行审计和稽察制度,对支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三条 大埔县人民政府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支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十四条 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评估。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建设工程的征地移民档案,是指对库区农村移民、城镇居民进行安置、搬迁和补偿等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拆迁移民淹没实物量调查中形成的人口、土地、房屋、附属建筑物、青苗补偿协议的材料;搬迁安置户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就业情况、婚姻状况以及淹没实物量调查时形成的地物、地貌的图表、照片等材料;移民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财物的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纠纷的公证文书、证据保全公证、矛盾纠纷调解裁决等材料。征地移民档案按行政区划进行分类,按户立卷归档保存。
  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复)建档案是指在迁建或复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单项(单位)工程、阶段、专业、地区或材料名称等不同方法立卷保存。
  会计档案主要指移民资金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材料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
  实施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声像等上述材料由县移民工作局负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征地移民档案的归档材料范围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征地移民档案实际确定。
征地移民档案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变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对于已满保管期限的移民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门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登记造册,撰写专门报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档案库房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辐射、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的要求。用于档案的装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十七条 加强移民档案的管理,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与移民工作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工作。
  征地移民、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复)建档案材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按照国家《档案法》和《广东省档案条例》办理移交。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移民和不能列为移民的群众以及移民迁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政府规定的期限、地点搬迁的;
  (二)提出违法或违规补偿要求和条件,拒不配合移民工作人员商谈搬迁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拖延搬迁的;
  (三)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擅自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的;
  (四)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后,不及时办理销号手续的;
  (五)拖延或拒绝领取移民补偿金的;
  (六)煽动、组织群众聚众闹事、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以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的;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移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九)侮辱、诽谤、围攻、殴打移民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十)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工程施工、搬迁安置、清库或其他移民工作的;
  (十一)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向移民集资,用于阻碍、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
  (十二)哄抢或损害公私财物的;
  (十三)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
  (十四)传播虚假信息、造谣惑众,在移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五)拒绝或拖延接管迁建城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和专业设施的;
  (十六)利用收购、兼并、联营或其他手段,骗取移民补偿资金的;
  (十七)在未完成企业生产、生活迁建任务并形成生产能力前利用移民补偿资金归还企业集资、贷款或其他债务的。
  第六十九条 广东省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人员在移民管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在农村移民住房迁建过程中,强行规定建房标准和建房方式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移民搬迁安置或造成移民资金重大损失的;
  (三)挪用移民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移民补偿资金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大埔县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梅州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辅助配套项目临时安置暂行实施办法》(埔府〔2015〕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