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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埔府〔2016〕69号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6-09-06 16:33: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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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6〕293号文批准,本府征收湖寮镇龙岗村圳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0.0244公顷集体土地,拟作为县城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湖寮镇龙岗村,详见《大埔县2015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定界红线图》。
  二、被征收单位及征收面积:湖寮镇龙岗村圳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0.0244公顷。
  三、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按埔府〔2011〕76号文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于2016 年7月30日前到大埔县国土资源局湖寮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的登记和各项补偿核对手续。
  五、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单位签订协议、付清各项补偿款之日起自行处理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及其他附着物,并交付被征收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征收土地,否则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5〕293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将意见用书面形式送达大埔县国土资源局湖寮国土资源所(地址:湖寮镇虎城路1巷1号,联系电话:5556812),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十、本公告期限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22日止。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