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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埔府〔2016〕72号
来源: 大埔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6-09-06 16:35: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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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利用函〔2016〕20号文批复,本府征收茶阳镇、大麻镇、高陂镇、三河镇、银江镇五个镇共计31个行政村属下的652.1897公顷集体土地,拟作为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勘测位置图》。
  三、被征收单位及征收面积:茶阳镇属下的角丰一、角丰二、角丰三、角丰四、角丰五、角丰六、角丰七、领头一、领头二、汶上一、汶上二、汶上三、汶上四、汶上五、汶上六、西江一、西江二、西江三、西江四、西山一、西山二、西山三、西山四、西山五、迪麻、第一、第二、围楼、横楼、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大中堂、春福上、春福第、第十、广陵、南坑、半坑、大坪、下村、洋坑、洋石三、在下、牛栏坪、恭沙、黄京科、上沿二、上沿三、下沿四、下沿五经济合作社;大麻镇属下白沙坑、翻身居、三角埔、上坑、下坑、乙照楼、上书斋、老屋、下坑仔、钟屋、三角埔、中村、荷树下、横坑、酒坊、吴屋、李屋、农会、苏屋、下径、大圳、公王前、瓜地坑、禾地头、回兰、老楼、老屋、南溪、太史第、田尾排、圳上、网山下、新楼、大圳、信娘坑、油房头、寨仔顶、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莲塘、山一、山二、田一、田二、双巴塘、湖窟、梨树、杨桃、下巷、上巷、昔坑、三角塘、枟石、关上、新建、上屋、联桂堂、林坑口、青里、上完、塘背、竹头坑、前进、下大坪、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六上、六下、七上、七下、第八、第十一、河唇、迎一、迎二、裕州、大坑、大路、大乙、墩上、岗头、河口、黄权、兰坑、联红、柳屋、楼下、卢屋、权上、沙一、团坑、向阳、中兰经济合作社;高陂镇属下凹下、大塘尾、白楼、田心、党溪、浮洋、虎光、联石、溜子头、埔光、沙头坝、唐下一、唐下二、唐中、桐子坑、竹头背、北斗、邱屋、肖屋、墩上、渡头、黄泥见、九龙埔、磨下、梅子坑、禾尚、九龙、埔头、竹寮、上坑二、上坑三、圳口一、圳口二、上坑一、下江、岩前、龙七、龙八、石壁、宋八、宋三、宋一、官路、井坪、上禾、井下、坑背、下片、梅江、书斋、汪堀、银滩、甾王背、中村经济合作社;三河镇属下北门、新屋、塘唇、东方、红旗、城南、南门、光辉、朝阳、东门、汇城、井三、井一、井二、朴树坑、塘仔岗、春光、龙虎、上塘、塘唇、前进、碗窑、围楼、下坪、望头、下塘、圳兴、村心、下塘、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旧寨、黄二、黄一、良二、良一、石二、石九、石一、安湖、塔背、陶坪、下林、先锋经济合作社;银江镇属下长严、河口、黄一、黄二、黄三、下村、排子、上一、上二、上三、深度、田东、溪背、下村、下屋、祝东、双坝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652.1897公顷集体土地。
  四、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按埔府〔2015〕138号、埔府〔2015〕139号文的规定执行。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梅市府〔2012〕76号)规定,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于2016 年8月25 日前分别到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茶阳、高陂、大麻、银江、三河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的登记和各项补偿核对手续;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各镇国土资源所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大埔县国土资源局高陂国土资源所(地址:高陂镇乌槎开发区玉城二路,联系电话:5857134);
  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茶阳国土资源所(地址:茶阳镇人民政府大院,联系电话:5681632);
  大埔县国土资源局三河国土资源所(地址:三河镇人民政府大院,联系电话:5400861);
  大埔县国土资源局大麻国土资源所(地址:大麻镇新马路,联系电话:5452228);;
  大埔县国土资源局银江国土资源所(地址:龙市规划区,联系电话:5483938)。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单位签订协议、付清各项补偿款之日起,自行处理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及其他附着物,并交付被征收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征收土地,否则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文件(国土资函〔2016〕349号)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对本公告不服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举报。
  十一、本公告期限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12日(共15天)。
 
  附件: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
     2.埔府〔2015〕138号 、埔府〔2015〕139号
     3.征地红线图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