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湖寮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埔府〔2016〕124号  时间:2017-01-09 16:32:5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湖寮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湖寮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大埔县湖寮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为做好大埔县湖寮镇建设房屋拆迁户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城镇建设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方式
  (一)自行安置
  1.拆迁户自行安置,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倾斜。
  2.拆迁户自行安置建房,不要求政府统一安置用地的,按拆迁主房面积给予600元/m2的宅基地费一次性补偿。按时搬迁的,给予按时搬迁奖,依拆迁主房面积一次性增加补偿150元/m2
  3.自行安置户外迁的(迁出本镇之外),每户按拆迁主房面积补贴加10元/m2的外迁费用补助。
  4.本镇、村自行安置的,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报建、审批土地手续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二)统一安置
  统一安置户在本村安排安置地,拆迁一座房屋安排一块安置地,安置地面积按拆迁主房占地面积1:1安置。安置地位置选择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优先选择。
  二、租赁房屋搬迁补助
  租赁房屋及搬迁补助费按拆迁的主房面积60元/m2计算,一次性发放到拆迁户。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埔县湖寮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本区域其他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