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寮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湖寮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大埔县湖寮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为做好大埔县湖寮镇建设房屋拆迁户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城镇建设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方式
(一)自行安置
1.拆迁户自行安置,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倾斜。
2.拆迁户自行安置建房,不要求政府统一安置用地的,按拆迁主房面积给予600元/m
2的宅基地费一次性补偿。按时搬迁的,给予按时搬迁奖,依拆迁主房面积一次性增加补偿150元/m
2。
3.自行安置户外迁的(迁出本镇之外),每户按拆迁主房面积补贴加10元/m
2的外迁费用补助。
4.本镇、村自行安置的,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报建、审批土地手续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二)统一安置
统一安置户在本村安排安置地,拆迁一座房屋安排一块安置地,安置地面积按拆迁主房占地面积1:1安置。安置地位置选择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优先选择。
二、租赁房屋搬迁补助
租赁房屋及搬迁补助费按拆迁的主房面积60元/m
2计算,一次性发放到拆迁户。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埔县湖寮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本区域其他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