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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城虎源路应急避险场所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知
来源:埔府〔2017〕137号  时间:2018-01-10 10:33: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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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寮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城虎源路应急避险场所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2017年12月1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大埔县城虎源路应急避险场所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设施,消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加快“大埔县城虎源路应急避险场所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大埔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湖寮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大埔县实验小学东侧围墙、虎源路及永芳大道围合区域。以上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签约期限:从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
  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规划安置地安置和地面构筑物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方式进行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价值)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安置地安置和地面构筑物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主体、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安置地安置面积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面积或经确认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1:1比例按同等价值原则进行安置,安置地由县住建部门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安置地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土地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安置地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则由征收部门补足差价;如果安置地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则由被征收人补足差价。
  九、搬迁奖励
  对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予以奖励,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到户,逾期则不予奖励。
  十、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单次补助费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安置地安置和地面构筑物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发放两次。每次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十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到户。
  十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对利用住房作经营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十三、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由当事人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査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
  十四、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及计算建筑面积办法
  (一)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及计算建筑面积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公共面积如产权人有书面约定的,按书面约定办理;无书面约定的,则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
  十五、测绘、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大埔县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六、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大埔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十八、本方案由大埔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