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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依据
来源:大埔县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1-09-30 11:0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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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条例中关于排污费的征收,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外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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