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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
来源:大埔县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1-09-30 11:0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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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与物价局发放收费许可证上的规定,对污水、废气、固废与噪声排污费的计费标准如下: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详见《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部分。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各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详见《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部分。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 对以填埋方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
(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以上
收费标准
(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噪声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
  (一)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二)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三)  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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