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县畜禽养殖场(户)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的范围
(一)全县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以及农村集中式供水1000人以上饮用水源地上游集雨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河岸向陆纵深100米陆域;二级保护区河岸向陆纵深200米陆域;各镇、村集中式供水1000人以上饮用水源地上游集雨区范围。
(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县城建成控制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建制镇建成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各村人口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工业生产基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全县中型水库河段及两岸堤岸外坡脚向陆纵深200米的陆域和水库内山岭的分水岭以内集雨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与所在镇政府签订自行搬迁、关闭协议,将现有存栏自行消化处理。
三、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签订协议和承诺书后自行搬迁、关闭的,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四、逾期搬迁或关闭的生猪养殖场(户),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在整治期间,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