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来源:县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5-06-15 14:56:00 浏览次数:-
一、申领新建项目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办理对象:新建企业
办理条件:新建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条 ;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5、《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6、《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
7、《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粤环〔2009〕7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 ;
所需材料
1、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函
2、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3、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6、 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7、 产生严控废物、危险废物的企业要求提供严控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协议
8、 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窗口办理流程
申 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窗口进行申请)→受 理(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审 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申 请(通往网站,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 受 理(窗口人员受理电子档资料)→初审(监督股人员进行初审)→终审(分管领导盖章批准)颁发证照、归档、公示(窗口人员)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大埔县环境保护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地 址: 梅州市大埔县城五虎山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6号
联系电话: 0753-5525319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0753-5537428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期
办理对象: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进行延期的企业
办理条件:需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进行延期的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条 ;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5、《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6、《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7、《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粤环〔2009〕74号)第五条、第六条 ;
所需材料
1、 已核发的《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证)
2、 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3、 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4、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批表
窗口办理流程
申 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窗口进行申请)→受 理(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审 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申 请(通往网站,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 受 理(窗口人员受理电子档资料)→初审(监督股人员进行初审)→终审(分管领导盖章批准)颁发证照、归档、公示(窗口人员)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大埔县环境保护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地 址: 梅州市大埔县城五虎山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6号
联系电话: 0753-5525319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0753-5537428
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注销
办理对象: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注销的企业
办理条件:需注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注销的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条 ;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5、《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6、《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
7、《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粤环〔2009〕7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 ;
所需材料
1、 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函
2、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注销登记表
3、 已核发的《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证、副证)
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5、 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6、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窗口办理流程
申 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窗口进行申请)→受 理(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审 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申 请(通往网站,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 受 理(窗口人员受理电子档资料)→初审(监督股人员进行初审)→终审(分管领导盖章批准)颁发证照、归档、公示(窗口人员)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大埔县环境保护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地 址: 梅州市大埔县城五虎山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6号
联系电话: 0753-5525319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0753-5537428
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
办理对象:申请变更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企业
办理条件:需变更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条 ;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5、《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6、《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
7、《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粤环〔2009〕7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 ;
所需材料:
1、 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函
2、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 工商变更通知、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人身份证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6、 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7、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窗口办理流程
申 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窗口进行申请)→受 理(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审 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申 请(通往网站,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 受 理(窗口人员受理电子档资料)→初审(监督股人员进行初审)→终审(分管领导盖章批准)颁发证照、归档、公示(窗口人员)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大埔县环境保护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地 址: 梅州市大埔县城五虎山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6号
联系电话: 0753-5525319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0753-5537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