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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来源:县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5-06-15 15:0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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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象
  申请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排污企业
  办理条件
  需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排污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 ;
  7、《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
  8、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24项 ;
  所需材料
  1、 关于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申请报告(必须写明拆除或者闲置的原因及理由)(原件)
  2、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原件)
  3、 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表格下载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 ;
  窗口办理流程      
  申 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窗口进行申请)→受 理(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审 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申 请(通往网站,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 受 理(窗口人员受理电子档资料)→初审(监督股人员进行初审)→终审(分管领导盖章批准)颁发证照、归档、公示(窗口人员)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理窗口:大埔县环境保护局
  地     址:梅州市大埔县城五虎山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6号
  联系电话:0753-5525319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0753-5537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