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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关于举行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听证会的公告
来源: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  时间:2023-09-01 18:18: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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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关于举行大埔县

第二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办法》、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672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的函》,大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的相关规定要求,决定举行关于《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目的和内容

广泛、深入听取社会各界及公众代表对《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意见和建议,与有关单位及公众代表、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交流,加强科学、民主决策。

二、听证会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年9月25日上午10时-12时。

地点: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3楼会议室。

三、听证代表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组成

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均根据听证公告自愿报名参加听证。

(二)参加听证会的方法

1.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需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

(3)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语言表达能力;

(4)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梅州市户籍人口。

2.需提交的材料:

(1)《听证代表报名表》(附件1)。

(2)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证明文件(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登记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及复印件1份,以及指定听证代表的委托书1份、工作证复印件1份。

四、旁听人员的组成及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允许公民旁听,旁听人员不超过8人。旁听人员报名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对决策感兴趣。

3.梅州市常住人口,不受户籍限制。

(二)报名材料

1.旁听人员报名表(附件2)。

2.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9月20日(工作日上午8时30分~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17时30分)。

(二)报名方式

请到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2楼综合股(梅州市大埔县城文化路78号),现场提交资料报名。联系人:刘先生,电话:0753-5537428,电子邮箱:dbhbghg@163.com

六、其它有关事项

报名截止后,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并通过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如报名人数较多,难以确定听证参加人的,将按照听证参加人类别及名额通过公开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最终的参加人员。未能参加听证会的报名人员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提交有关意见和建议。

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委托相关单位推荐产生。

特此公告。

附件:1.听证代表报名表;

2.旁听人员报名表;

3.2023.9.1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1)(1).docx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

2023年9月 1 日


 

附件1

听证代表报名表

代表类型

□人大、政协及政府机构代表  □企业法人及社会组织代表  □公民代表  □其他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民族


职业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申请理由及建议意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提交时请附上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2.听证机关有权根据报名情况,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

3.被确定作为听证会代表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附件2

旁听人员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民族


职业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提交时请附上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2.被确定作为听证会旁听人员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