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审批后公示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邮编:514000
联系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2398329、0753-2249312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