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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航道行政)
来源:梅州市大埔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3-31 15:02: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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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航道行政)
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裁量标准备注
1触碰航标不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轻微损失500元以下,或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罚款300元
一般损失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元
较重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000元
严重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航标失去工作效能的罚款1万元
特别严重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罚款2万元
2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轻微限期内改正的警告,并处罚款100元
一般限期内未改正,损失1000元以下的警告,并处罚款300元
较重限期内未改正,损失1000元以上的警告,并处罚款800元
严重限期内未改正,造成航标失去工作效能的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
特别严重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3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轻微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并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罚款1000元
一般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自行拆除标志的罚款1200元
较重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但自行拆除标志的罚款1500元
严重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且不拆除标志的罚款1800元
特别严重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且不拆除标志;或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罚款2000元
4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责令限期补设,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轻微限期内自行设置航标,且该航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罚款600元
一般限期内自行设置航标,但该航标未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罚款1000元
严重限期内没有设置助航标志罚款1500元
特别严重据不设置助航标志,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的罚款2000元
5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恶化通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轻微立即停止作业,在限期内清除碍航物体,补办手续罚款1000元
一般立即停止作业,但在限期内没有清除碍航物体或未补办手续的罚款1300元
严重拒不停止作业的罚款1800元
特别严重拒不停止作业,造成水上交通大事故的罚款2000元
6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轻微在限期内纠正,损失1000元以下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
一般在限期内纠正,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5%的罚款
较重在限期内纠正,损失5000元以上的处以损失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严重在限期内拒不纠正,损失1万元以下的处以损失赔偿费30%的罚款
特别严重在限期内拒不纠正,损失1万元以上的处以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7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立即停止施工,向航道部门补办手续并获得同意罚款1万元
一般在八、九级航道上,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限期未改正的罚款1.5万元
较重在五至七级航道上,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限期未改正的罚款2万元
严重在一至四级航道上,或者沿海航道上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限期未改正的罚款2.5万元
特别严重堵塞航道造成大量船舶滞留或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的罚款3万元
8在通航水域上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在限期内改正,且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的罚款1万元
一般在限期内清除遗留物,但未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的罚款1.3万元
严重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罚款1.8万元
特别严重拒不改正,并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罚款2万元
9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责令其限期拆除拦河闸坝,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轻微限期内改正的罚款2万元
一般在八、九级航道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罚款2.5万元
较重在五至七级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罚款3.5万元
严重在五至七级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建设过船建筑物罚款4万元
特别严重在一至四级航道上,或者沿海航道上,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罚款5万元
10在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妨碍航行安全《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在非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罚款200元
一般在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罚款400元
较重在非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拒不拆除的罚款500元
严重在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拒不拆除的罚款800元
特别严重造成水上交通大事故罚款1000元
11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并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罚款1000元
一般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自行恢复原状罚款2000元
较重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但自行恢复原状罚款3000元
严重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且不恢复原状罚款4000元
特别严重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且不恢复原状;或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罚款5000元
12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或作业未按规定设置专用航标《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轻微限期内设置专用航标,且该专用航标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罚款1000元
一般限期内自行设置专用航标,但该专用航标未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罚款2000元
严重限期内没有设置专用航标罚款3000元
特别严重据不设置专用航标,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罚款5000元
13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轻微限期内改正的罚款1000元
一般超过限期60天以下未备案的罚款2000元
较重超过限期60天以上180天以下未备案的罚款3000元
严重超过限期180天以上360天以下未备案的罚款4000元
特别严重超过限期360天以上未备案的罚款5000元
14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不按要求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限期内改正的罚款1000元
一般3次以下未报送的罚款2000元
较重3次以上5次以下未报送的罚款3000元
严重5次以上10次以下未报送的罚款4000元
特别严重10次以上未报送的罚款5000元
备注:1.航道等级划分:内河航道分为高等级航道(一至四级航道)、其它等级航道(五至七级航道)和等外航道(八级、九级航道);沿海航道目前没有定级。2.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