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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埔府〔2019〕9号  时间:2019-02-20 09:37: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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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府直属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大埔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2019年1月2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县环保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大埔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促进全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粤府函〔2018〕289号)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函〔2018〕27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摸清全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年重点整治城乡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镇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倒逼发展转型,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多赢目标。
  (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界定范围。“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三)工作原则。各镇(场)、县工业园管委会是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县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整治工作,同时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配合各镇(场)开展工作。综合整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整治方案。制定“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二)建立完整的整治清单。各镇(场)及县陶产办、县工业园管委会要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地毯式摸查,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企业(场所)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处置方式、改造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限,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整治清单。清单要按时报县环保局及县对应责任部门,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形成完整的全县清单及部门清单。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配合,各镇(场)及县陶产办、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依法开展销号式集中整治。各镇(场)要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通过停产关闭、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三种方式分类制定处置清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治工作要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依法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要坚决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电、用水,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大埔供电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各镇(场)及县陶产办、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落实。
  2.整合搬迁一批。对于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应停产、关闭条件,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未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经综合评估,认为整合符合产业管理规模化、现代化要求,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应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园区,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各镇(场)及县陶产办、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落实。
  3.升级改造一批。对于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应停产、关闭条件,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各镇(场)及县陶产办、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强信息公开。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建立大埔县“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大埔县人民政府网专栏公示,公示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2019年2月起,每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宣传,曝光违法违规 “散乱污”企业;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配合,各镇(场)及县陶产办、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9月~12月20日)
  各镇(场)、县工业园管委会2018年12月20日前初步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摸查工作,填写《大埔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报县环保局。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8年9月21日~2019年9月30日)
  2018年完成率不低于全部整治任务的4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各镇(场)要建立动态清单,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大埔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更新的《大埔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新排查发现的在备注栏注明)一并上报,县环保局汇总形成全县清单、阶段性总结报县政府。
  (三)总结复查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各镇(场)于2019年10月20日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将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各镇(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整体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抓好“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县政府成立大埔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环保局局长、县府办负责人、县政府督办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各镇(场)以及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大埔供电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传达上级指示,指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汇总、报送情况。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各镇(场)要参照县做法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督政和督企并重,切实压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镇(场)、县相关责任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排查整治工作,各镇(场)可根据需要安排集中办公,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二)切实履职尽责。各镇(场)、县陶产办、县工业园管委会是“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强化督导检查,切实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要加强行政和司法衔接,涉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管理相关系统。
  (三)加强督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将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瞒报、漏报、进展缓慢的,将进行通报,并约谈当地党委和政府;情节严重的,进行问责。
  联系电话:5525319,传真:5528139,电子邮箱:mzdbhb@126.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