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19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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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依 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执收单位 |
备注 |
公安部门 |
1 |
居住证工本费 |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修订),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 |
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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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2 |
非机动车牌证费 |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粤价〔2013〕223号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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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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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3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
粤价函〔2002〕13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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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交通运输部门 |
4 |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
粤价函〔2009〕840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综〔2011〕26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道路运输条例》,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
道路营运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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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交通运输部门 |
5 |
船舶过闸费▲ |
粤价费(1)函〔1993〕77号 |
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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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交通运输部门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交通运输部门 |
6 |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
粤价函〔2004〕506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
占用利用公路的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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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人社部门 |
7 |
劳动合同文本费▲ |
粤价函〔1996〕37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
取得劳动合同文本的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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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人社部门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人社部门 |
8 |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
粤价函〔2003〕167号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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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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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
9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
粤价函〔2006〕629号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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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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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
10 |
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 |
粤价函〔1997〕298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函〔2013〕1483号,粤价函〔2013〕1499号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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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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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
11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粤价函〔2010〕999号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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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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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2 |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
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粤发〔2000〕1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府函〔2018〕38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
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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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构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从2019年1月1日起划由税务部门征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3 |
绿化补偿费▲ |
粤价〔2000〕3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机构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4 |
恢复绿化补偿费▲ |
粤价〔2000〕3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机构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卫生健康部门 |
15 |
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 |
粤价函〔2004〕67号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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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预防接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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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
16 |
船舶、排筏过闸费▲ |
粤价函〔1999〕61号,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
船舶、托轮、竹木排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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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水利部门 |
17 |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粤价函〔2000〕160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水利厅、市县(市、区)水利局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教育部门 |
18 |
考试费 |
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5〕603号,粤价函〔2009〕186号,粤价函〔2016〕1391号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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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
考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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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本次目录清单不公布相关考试收费项目。 3.根据粤发改价格函〔2018〕2646号文,自2018年7月1日起,免征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非机动车牌证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等10项收费市、区两级收入并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