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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2-08 16:22: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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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发改〔2020〕281号

关于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各镇(场)人民政府自来水厂,大埔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规定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埔府函【2020】406号),现就制定我县关于实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大埔县城区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水户)。

    二、实施办法

    (一)用水量分级

    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定额水量;第二级水量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不足20%(含20%)的部分;第三级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20%以上不足40%(含40%)的部分;第四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

    (二)加价标准

    1、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开展计划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单位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所对应的行业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按累进级数分为四级:第一级定额范围内按基准水价收费;第二级的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100%征收;第三级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150%征收;第四级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200%征收。

    2、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水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加价额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各级的基础上,分别加收10%征收。

    (三)计量和计费周期

用水量以“季度”为一个计算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过计划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

    (四)基数定额水量的核定和用水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由县城综局负责根据大埔县水资源状况,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对照《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按规定核定下达用水计划。

    (五)动态调整程序

    用水企业因经营模式或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规模扩大等原因确需增加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城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新核定计划用水。

    (六)累进加价收费征收

    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县城综局负责征收,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的单位,由县城综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累进加价收费的管理使用

    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县人民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等。

    三、执行时间及相关事宜

    本通知从2020年12月1日(见抄表水量)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县发改局和县城综局反馈。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   大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