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制定大埔县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批复》(埔府函〔2017〕99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同意制定大埔县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和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燃气进货价格实行联动。
(一)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的调整时间原则上,间隔不少于180天(半年)。
(二)在间隔期最后一个月,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上下浮动超过8%时,经营企业可向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报告期的价格进行调整。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下浮超过8%时,若企业不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下调价格书面申请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进货价下浮的实际情况进行下调销售价格。
(三)当报告期的进货价出现异动时(异动情况是指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对比上下浮动幅度超过15%,企业可不受调价时间间隔180天的限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报告期的价格进行调整。
(四)建立进货报告制度。为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加强对进货价格的监管,经营企业必须每月5日前向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其进货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原始进货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