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梅市发改价格〔2025〕216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相关的工作,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埔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于制定大埔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和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埔发改收费〔2019〕132号)有关条款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大埔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大埔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和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埔发改收费〔2019〕132号)的第二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大埔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服务等级一类至四类”的具体对应执行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条款和《梅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款的规定执行,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再核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类别等级标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大埔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大埔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和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埔发改收费〔2019〕132号)中附件一:《大埔县住宅物业服务类别参考标准》“标准一至标准三”中:“标准一:(1)具有二级(含)以上或相当于二级资质(或相当资信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标准二:(1)具有三级(含)资质(或相当资信等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标准三:(1)具有暂定三级资质(或相当资信等级)或以上的物业公司管理。”的参考标准从本补充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符合原规定收费标准的,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上述补充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制定大埔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和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埔发改收费〔2019〕132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3.《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梅市发改价格〔2025〕216号)
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5.《梅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埔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2026年3月11日
附件:关于《关于制定大埔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和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