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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15〕58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我县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8-21 15:4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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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我县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免除我县户籍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死亡后遗体在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县户籍居民。
  二、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和服务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骨灰楼,不少于1年)或生态葬(树葬、花草葬);
  (五)遗体消毒;
  (六)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上述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生态葬除外),按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和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本县户籍居民死亡,遗体在本县殡仪馆实行火化的,直接在县殡仪馆办理,并提供如下证件、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明);
  3、丧属与村(居)委会签订的《不违规建坟保证书》;
  4、前来办理免费手续的家属(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对属于免除服务费用范围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超出免费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丧属承担。
  (二)本县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带齐如下证件、材料到县殡仪馆办理七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报销结算手续:
  1、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异地火化证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正式发票(含费用清单)原件;
  3、丧属与村(居)委会签订的《不违规建坟保证书》;
  4、前来办理免费手续的家属(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异地火化的七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如高于我县费用标准,则按我县费用标准进行报销结算;如低于我县费用标准,则按实报销结算。本县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火化并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报销费用。
  (三)无人认领的遗体凭遗体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准运证明》接运和保存,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火化。
  四、经费来源和结算程序
  本县户籍人员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县财政要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按照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和标准足额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殡葬经费,确保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县殡仪馆每月统计实际火化数量及相关资料,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核拨经费,县财政局按每宗1861元的标准核拨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
  五、监督管理
  (一)县民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推动实施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
  (二)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制度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结算程序,强化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
  (三)县民政局、各镇(场)民政办要加大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力度,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进殡葬改革。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