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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八项制度
来源:大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5-03-11 09:2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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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以宪法为核心,基本法律为基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培训制度。结合普法教育,贯彻“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本局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梅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规定》等专业法、普通法、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保证学员的参与率。
  五、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采取组织培训班、讲座、专题讨论,交流会等多种方法,深化学习内容,熟悉、掌握专业法、普通法和地方性法规。
  六、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和检查,个人要记好学习笔记,局适时组织笔记检查和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条件之一。
  七、执法人员资格以办理、领取《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为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未参加市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停止其行政执法资格,重新参加培训直至考试合格,才能恢复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执法责任人岗位责任:局长是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副局长对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执法责任,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的执法责任人。
  二、参与特定行政执法的,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的是共同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人是审核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人是批准责任人。
   三、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四、局通过层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把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行政执法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五、局机关各股室执法岗位责任:按照各股室工作职责,在履行行政执法工作中,承担相应的执法岗位责任。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包括法定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举报电话的公开。
  二、县安监局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采用宣传栏公开、局网站上公开和编印《办事指南手册》发放到基层、企业,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公开法定职责范围: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不同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执法职权运行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具体承办岗位、办理期限、工作质量标准、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及方式、执法责任追究等环节制作成流程图,在局网站上以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机关管理、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
  (四)量化考核办法和具体的评价(分)标准,包括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具体执法行为;
  (五)全县各镇(场)公开举报电话;
  四、公开办事程序: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许可、爆花爆竹零售许可、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四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6项许可(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在局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程序和办理条件。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公开: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
   (二)调查取证;
  (三)告知违法事实,处理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五)送达处理决定书,执行处理决定。
  六、公开办事结果: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三)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件查实后的处理结果。
  七、公开监督举报电话:12350,0753一5536152
  
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均以大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名义进行。
  二、各股室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审核和行政检查时,必须持《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行政。
  三、各股室在行政执法中,应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全面告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对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正确适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程序。
  四、各股室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登记和首问责任制度。
  五、受理举报、控告后,各股室应根据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原则,落实专人负责处理。
  六、受理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七、对属于职能范围内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存档制度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于年终归档于局机关档案室,以备查阅。
  二、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借调。
  三、处罚卷宗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材料目录;
   (三)处罚处定书;
   (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五)立案报告;
   (六)复议决定书(经过复议的案件);
   (七)证据材料;
   (八)审核意见书;
   (九)听证笔录;
   (十)听证报告;
   (十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十二)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意见;
   (十三)财物处理单据;
   (十四)其他材料。
  四、复议卷宗应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复议决定书;
   (四)复议申请书;
   (五)答辩材料;
   (六)复议受理通知书
   (七)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
   (八)原处罚决定书;
   (九)证据材料;
   (十)延期复议决定、通知;
   (十一) 其他有关材料。
  五、其他卷宗应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材料目录;
   (三)同意审批、审校、校验文书;
   (四)相关报告及批件;
   (五)受理报告;
   (六)证据材料;
   (七)审核意见书;
   (八)案件相关笔录;
   (九)其他材料。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法制机构对各执法职能股室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二、各执法职能股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办理,文件颁布时,应将文件报市政府备案。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周年后,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职能股室应该组织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检查。
  四、各执法职能股室每年应将负责贯彻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向行政执法监察股通报。
  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负责调查取证的执法职能股室应将行政处罚案卷材料送局分管领导审核,依法需要听证的,由法规科技科组织听证会,对听证的案件提出听证报告,送局领导审查后再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含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有无违反纪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罚没财物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它认为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碍。
  十、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在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执法业务指导活动中,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裁定欠公平,程序有欠缺,手续不完善等,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形象造成影响的行为。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主要依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规定执行。
  三、过错责任的情形,除《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外,还包括局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如下错案情形:
  (一)依法应当立案调查或实施行政处罚而不予立案或处罚,或者未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而造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或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四)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应当给予批准、登记、确认、校验、注册或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而不予批准、登记、注册的;
  (五)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而给予批准、登记、注册的,或批准文件、许可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执法文书或伪造检验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七)办案中徇私舞弊,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弄虚作假而造成错案;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唆使或协助当事人逃避安全生产管理的;
  (九)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调查:
  (一)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消、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经县政府或市安监局督察的案件;
  (三)当事人或群众以错案为由提出申诉或投诉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案可能的。
  五、确认错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划分责任,按《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规定执行;
    此外,过错责任的划分还细分为:
   (一)主要责任,是提出或坚持的主张导致过错的责任;
   (二)审批责任,是批准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连带责任,是同意导致过错的主张的有关参与研究人员的责任。
  六、确认为错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根据错案后果轻重、错案责任人过错大小等情节,依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规定处理;此外,还规定如下情形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2)再次发生同样过错;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或明知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
    (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七、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确认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综合股负责承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对依法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移送办公室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内容:
   (一)《梅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结案率、准确率;
   (三)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实施情况及结案率;
   (四)行政收费情况;
   (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及维持率。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原则。
   (一)注重实效原则——凡是与行政执法工作紧密相关的业务工作都要纳入考核;
   (二)突出重点原则——凡是行政执法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要加大考核力度;
   (三)客观公正原则——无论是考核办法的制定还是考核工作的实施都要客观公正。
  三、局每年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一次,考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听取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落实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五、考核评议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六、行政执法考评分(100分)。
   (一)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20分)。
    以局名义发布的文件,凡发现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相抵触,发现一处扣2分。
   (二)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合法性(40分)。
    发现下列问题每处扣8分:
  1、越权核准;
  2、登记材料不全;
  3、违反前置审批规定;
  4、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准不规范;
  5、特殊审批不符合政策或情况不真实。
  (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40分)。
  1、发现下列问题属于当场处罚的扣2分,属于立案处罚的扣3分:
  (1)执法主体有误;
  (2)违法事实不清;
  (3)证据不足;
  (4)定性错误;
  (5)程序违法;
  (6)处理失当;
  (7)应移送司法机关而未移送;
  (8)其它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问题;
  (9)强制措施的采取或解除未经正常批准,理由不充分;
  (10)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涉及的财物不明确,去向不明,处理程序违法或超过规定期限而未依法处理。
  2、受理信访申诉行为情况。
  (1)信(电话)访无故不予答复、首问不落实的,每发现一件扣2分;
  (2)解答处理不符合政策的,每发现一件扣2分;
  (3)同类信访案件因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的,每件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