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重要公用事业价格。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该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由省委托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价格标准,并列入了《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范围。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发[201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3年5月20日广东省物价局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规定:“各地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问题,2014年八月县政府与市政府专门签订了《大埔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处理责书》,具体明确了市对县考核目标:“2013年,大埔县要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并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并“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2013年6月7日《市物价局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转发省物价局与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梅市价[2013]68号)规定:“各县(市)要在2012年底前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投入大量资金,在县城龙岗村牛肠汶征地450亩(30万平方米),规划兴建容量400万立方米的垃圾填理场的基础上,为了减少填埋场垃圾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我县又对垃圾填埋场进行升级改造,预算总投资3700万元,目前已投入2100多万元,新建和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等,使生活垃圾由原来的简单堆放达到卫生填埋、药物消杀和污水过滤的无害化填埋处理。目前垃圾填理场第一期工程已于2012年8月完工,第二期工程已完工。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提高居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建设最美小山城的需要。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大力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一、我局对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初步方案
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和2013年5月20日广东省物价局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规定:“污染者付费,补偿成本”的原则,我局成本监审组按文件规定,对大埔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申请开征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了定价成本监审,监审报告结论为:处理生活垃圾费用成本为每吨33.39元。参照毗邻县做法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和企业群众的承受能力,统筹兼顾各方因素,对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提出如下初步方案:
大埔县城区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初步方案
项目 |
拟定价 |
对比梅江区,梅县 |
备注 |
居民住户(含城区内村民和暂住人口) |
每月每户2元计征 |
每户减少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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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酒楼,饮食店等其他应征收对象 |
按每吨生活垃圾33元,计征 |
每吨减少 7元 |
垃圾的计量问题由征收单位据实测定 |
按上述方案,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综合价平均价为每吨 33.32元,对比监审成本每吨33.39元减少0.07元。
按上述拟定收费标准测算,县城城区一年可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约114.96万元(目前县城使用自来水居民住户约24800户,按每月每户2元计征,全年收取金额约59.52万元。据环卫部门初步统计,目前一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酒楼、门店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约16800顿,每吨按33元征收,预计收取约55.44万元)。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二、收费单位和征收方式
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为:大埔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征收方式:大埔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代征。
三、减免规定
对烈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暂时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开征时间: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拟于2018年1月开征。
五、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影响
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居民生活和生产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是很大,居民住户每月每户仅需缴交2元;对生产影响也不大,县城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酒楼,饮食店等全年缴费金额约55.44万元。而且对一些特殊家庭和单位机构实行减免收费政策。由此可见,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居民住户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增加的负担并不过重,经济上是可以承受的。只要我们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群众是一定能够理解和支持的。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