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GS-2017-001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
孵化器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埔府〔2017〕35号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3月2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技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推进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集聚科技人才,优化产业结构,壮大实体经济,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孵化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为目标,以体制、机制、管理和服务创新为重点,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作为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抓手,为加快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遵循“突出政府引导、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分类指导”的建设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围绕重点产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打造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能力,推动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的体系,形成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县财政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励力度。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认定级别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同一家孵化器获得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单位(企业)凭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于次年三月底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然后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完成审核工作后报县政府批准,进行扶持奖励。
(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工业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改、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知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到我县自建或共建孵化器。
(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
(四)鼓励国内外、省内外科技领军人才、专家学者、创新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带成果、带项目到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中试转化、创办企业,对其主持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推荐。
(五)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民间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孵化种子基金,增强对创业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作为我县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载体,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力。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简化审批手续,要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优质、高效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科技局要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积极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利代理、财务管理和科技中介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服务,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四)强化政策扶持。县发改、地税、国税、住建、国土、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在项目立项、资金落实、税收减免、土地规划、工商注册等方面给予指导扶持。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专用资金和各类财政支持政策。
五、其他
(一)本意见由县科技局具体解释。
(二)本意见在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调整为准。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