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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来源:县旅游局  时间:2017-07-13 10:23:4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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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实施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54项行政执法行为及其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一、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4、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4、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5、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由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批准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导游证、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责令改正。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

  四、导游人员未佩带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违反规定,未佩戴导游证,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当场处50元的罚款。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违反规定,未佩戴导游证,经批评教育不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处300元的罚款。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违反规定,未佩戴导游证,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五、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6个月。

  3、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由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批准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六、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个月。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6个月。

  3、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由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批准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七、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个月。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6个月。

  3、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由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批准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八、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警告、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4、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5、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批准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

  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警告、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4、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批准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

  十、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消费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消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批准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

  十一、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消费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消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消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批准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

  十二、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4、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5、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十三、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3、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4、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5、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十四、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5、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十五、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2、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3个月,没收违法收入。

  3、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或6个月内违规3次(含本次)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六、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责令改正。

  2、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七、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令改正。

  2、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八、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

  2、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一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3、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

  4、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三次以上(含三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十九、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

  1、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

  2、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一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3、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

  4、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次以上(含本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十、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

  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一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二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

  4、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三次以上(含本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及时发现并予更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5、旅行社向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赌博、涉毒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或造成损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损害国家形象等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二、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2、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3、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4、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服务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5、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二十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备的14条中,有2条以下缺项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2、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备的14条中,有3-5条缺项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3、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备的14条中,有6-7条缺项的,处8万元的罚款。

  4、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备的14条中,有8-10条缺项的,处10万元的罚款。

  5、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备的14条中,有11条以上缺项的,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二十五、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2、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

  4、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5、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二十六、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2、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3、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

  4、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5、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停业整顿3个月。

  二十七、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2、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3、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游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

  4、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游服务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5、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游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停业整顿3个月。

  二十八、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没有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3、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4、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的罚款。

  5、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6、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6个月内违规3次(含本次)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二十九、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没有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3、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4、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的罚款。

  5、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6、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6个月内违规3次(含本次)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三十、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游者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游者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游者消费金额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4、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游者消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的罚款。

  5、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游者消费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6、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游者消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6个月内违规3次(含本次)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三十一、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和服务不支付或支付低于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费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费用额度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费用额度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费用额度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三十二、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5、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6、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重大损害或者造成社会、国际严重不良影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十三、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费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2、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费用额度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3、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费用额度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4、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6个月内违规3次(含本次)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十四、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差额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2、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差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3、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差额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4、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6个月内违规3次(含本次)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十五、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差额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2、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差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3、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差额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4、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6个月内违规3次(含本次)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十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的罚款。

  2、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4、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

  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致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严重扩大,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6个月内违规3次(含本次)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导游证、领队人员领队证。

  三十七、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行为。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有1名入境旅游者滞留境内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的罚款。

  2、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有2名入境旅游者滞留境内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有3至4名入境旅游者滞留境内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有5名以上入境旅游者滞留境内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

  5、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6个月内违规3次(含本次)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导游证。

  三十八、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2、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经一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3、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经二次以上(含本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十九、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2、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经一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3、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经三次以上(含本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四十、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2、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经一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3、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经二次以上(含本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四十一、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十二、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没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2、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四十三、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1次、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1项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2、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2次、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2项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3、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3至4次、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3至4项的,责令改正,处7000元的罚款。

  4、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5次以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5项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四十四、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1项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2、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2项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3、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3至4项的,责令改正,处7000元的罚款。

  4、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5项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四十五、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未告知旅游者人数在1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未告知旅游者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未告知旅游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未告知旅游者人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5、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未告知旅游者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停业整顿3个月。

  四十六、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服务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服务费用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服务费用在2万元以上,停业整顿3个月。

  四十七、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没有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的罚款。

  5、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6、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上,或6个月内违规3次(含本次)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四十八、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数额在50份以下,或者泄露旅游者信息,人数在10人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2、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数额在50份以上,或者泄露旅游者信息,人数在10人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3、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4、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5、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四十九、旅游经营者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游经营者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一次违规,责令改正。

  2、旅游经营者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二次违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3、旅游经营者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三次违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五十、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游经营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没有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责令改正。

  2、旅游经营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3、旅游经营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五十一、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游经营者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消费或索取金额未成功的,责令改正。

  2、旅游经营者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消费或索取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3、旅游经营者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 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消费或索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五十二、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游经营者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消费或索取金额未成功的,责令改正。

  2、旅游经营者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消费或索取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3、旅游经营者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 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消费或索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五十三、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没有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责令改正。

  2、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3、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五十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执行量化标准:

  1、旅游从业人员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未成功的,责令改正。

  2、旅游从业人员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索要小费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3、旅游从业人员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索要小费在1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