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和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大埔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业经2013年5月15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抓紧完善审批办事指南,明确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等,并予以公布。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大力创新审批方式和手段,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二、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委托)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对取消以及其他不再以审批方式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停止审批,不得变相继续审批。需要制订和完善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四、对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因职能调整而改变实施主体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附件:
61号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