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依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14年8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部分媒体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将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主要有:
一、伊春金北药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三宝胶囊(广告中标注为“东方三宝”)”,其功能主治为“益肾填精,养心安神。用于肾精亏虚、心血不足所致的腰酸腿软、阳痿遗精、头晕眼花、耳鸣耳聋、心悸失眠,食欲不振。”。广告中宣称“东方三宝是唯一具有精气神三宝同养的的甲类OTC国药,是肾虚、前列腺人的健康之宝、长寿之宝、幸福之宝。”。该药品广告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内容,广告中还引用患者的名义宣传产品功效,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贵州安平民族制药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皮肤康复理疗器(广告中标注为“西夏红皮肤康复理疗器”)”。广告中宣称“西夏红激酶抗癣,分癣分治。专治银屑病、湿疹、皮炎。被国内国际医学界誉为皮肤病康复史上的里程碑,临床有效率达99.99%”。该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产品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同时含有有效率综合性评价内容,广告中还引用患者的名义宣传产品功效,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厅局委、地市信息采编:朱作杰、房路臣、谢晓丹、鲍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