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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埔府办〔2024〕6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4-30 15:15: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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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埔府办〔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大埔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3月2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大埔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埔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施行之日起(2009年5月4日),在本县范围内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建设及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房人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转移登记的行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包括: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 。

第二章  上市交易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不 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满5年,购房家庭经当时购房申请登记的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土地收益 等价款”),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购房人取得住房完全产权 。

第五条 购房年限按照房地产权证的首次登记时间算起。

第六条 购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 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三章  上市交易程序及税费缴交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应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及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1.提出申请。购房人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所需材料。

2.审核批准。住房保障部门调取原始申请档案,并结合提交材料,对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1)符合上市条件的,予以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意见书将载明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内容 。

(2)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作出书面说明。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过户办证

购房人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转移过户所需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受理后,购房人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房地产转让证明书,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所需材料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使用期限从首次登记之日算起。

第八条 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购房人交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缴入县财政住房保障专账,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发展住房保障事业。购房人涉及其他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办证费、税费等,按其规定缴交。

第九条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土地收益等价款核算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政府交易指导价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为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交易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算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十一条 结合社会效益和年限因素,考虑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至办理产权登记需要一定时间,直接减去20%比例,制定如下政府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纳比例。


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

满5年

满10年

满15年

满20年

满30年

满50

年以

年 限

1年

以下

1年以上2年以下

2年以上

3年

以下

3年

以上4年以下

4年

以上

5年

以下

5年

以上

10年

以下

10年

以上

15年

以下

15年

以上

20年

以下

20年

以上

30年

以下

30年

以上

50年

以下

51

比 例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5%

1%

0

                             备注:上述表格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根据第十条、十一条规定,政府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计算方法为: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税评估的总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格)×缴纳比 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受让人、受赠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配售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等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大埔县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