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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2025年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4-30 15:12: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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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2025年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对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二)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新就业职工;

(五)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可作为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未共同居住的,原则上不安排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常住;

2.属于大埔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具有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常住;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非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 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大埔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1.经大埔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2. 已与申请辖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 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县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已与申请辖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2.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县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大埔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领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表格,如实申报收入、财产、住房以及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报送县住房服务中心审核。

(三)审核:县住房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 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 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服务中心通过大埔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县住房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对异议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核实结果。

四、申报材料

(一)《大埔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及共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对,已婚人员必须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

(四)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五)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①近半年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②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印章及“与原件相符”印章。

五、咨询电话

0753-5527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