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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解读
来源:县房管局  时间:2017-05-04 15:02: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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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已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规程》使房屋登记工作内容与要求更加具体化,对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规程》第4.5.7条和第4.5.8条,对登记簿的记载时点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不能直接在登记簿上更改,应当启动更正登记程序。
  二、登记人员素质要求高。《规程》明确规定,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担任。
  三、质量检查进一步细化。《规程》规定,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质量进行定期和定量检查。
  四、 每一特定房屋都拥有“身份证号码”。《规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为房屋编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基本单元代码应当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得随意变动。
  五、岗位职责更加清晰。《规程》对房屋登记流程中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详尽规定,有效地解决了登记机构在具体操作中相关职责不清的问题。
  六、方便群众新举措。为简化办理程序、方便办事群众,《规程》明确提出了可以合并办理登记的7种类型。
   七、房屋权利人应保管好受理凭证。为避免领证纠纷,保护房屋权利人权利,《规程》规定:“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