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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企业研发经费财政奖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来源:财政局  时间:2017-06-16 09:48: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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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梅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梅州市落实省创新发展“八大抓手”工作要点》(梅市明电[2017]35号)的文件要求,为引导我县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促进我县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结合我县实际,征求县直相关部门意见,经综合汇总形成《大埔县企业研发经费财政奖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我们将在充分采纳意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下发执行。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5日。
  意见反馈单位:大埔县财政局,电话/传真:5554911,电子邮箱:dbczjkw@163.com 
  大埔县财政局
  2017年6月16日

大埔县企业研发经费财政奖补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梅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梅州市落实省创新发展“八大抓手”工作要点》(梅市明电[2017]35号)的文件要求,为引导我县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促进我县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原则
  以全面支持、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和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对全县企业投入研发经费符合条件的进行财政奖补,促进我县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
  二、补助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三、补助条件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达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其他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达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2、申请研发奖补资金的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列支研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四、补助方式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采取企业先投入后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方式,由县级财政根据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数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数据为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五、补助标准
  县财政每年设立1200万元的企业研发经费奖补专项资金。经核定的企业当年度研发实际投入×系数(当年县财政年度预算企业研发经费奖补资金总额/经核定的全县所有申报企业当年度研发实际投入总额),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研发投入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六、研发经费投入数额的确定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由县统计局汇总核定企业在我县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数额。
  (二)其他企业。
  1、已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
  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由税务部门统计汇总。
  2、未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
  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根据企业依法填报的《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核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的数额,具体分为:
  (1)、陶瓷规模以下企业由县陶产办牵头负责;(2)、其它工业规模以下企业由县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3)、农业类加工企业由县农业局牵头负责。
  七、工作程序
  (一)企业研发经费数额的报送时间:请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陶产办、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农业局分别于每年的3月22日、6月22日、9月22日、12月22日前将《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二)县科技局发布当年的《大埔县企业研发经费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三)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向县科技局提交本企业当年研发经费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具体发布时间另行通知;(四)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全县本年度拟奖补的企业名单、奖补资金,并在网站上公示;(五)县科技局将经过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研发经费财政奖补名单联合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定;(六)企业研发经费财政奖补名单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企业研发经费奖补资金文件,并在网站上公开发布。
  八、监督管理
  (一)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请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财政奖补资金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应对奖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