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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时间:2023-03-12 08:3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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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大埔县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聚集,规范标准厂房的管理使用,为承租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成长环境,进一步增强工业园产业配套和产业转移承接功能,推动全县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大埔县工业园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民意、吸纳民智,现将《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将广泛听取建议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并据此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办法。

  公示时间:2023年3月12日至4月12日
  信函地址:大埔县青梅路13号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邮  编:514299
  电  话:0753-5523386   

  电子邮箱:dbgyygwh@163.com

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2023年3月12日     



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埔县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下称工业园)产业聚集,规范标准厂房的管理使用,为承租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成长环境,进一步增强工业园产业配套和产业转移承接功能,推动全县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22〕19号),结合工业园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工业园范围内,租赁由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县工业园管委会(下称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投资建设、收储、管理的厂房(仓库)、配套的宿舍和综合楼(研发楼)的企业,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承租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厂房所在工业园产业规划;

  2、符合国家、省、市、工业园的环保、消防、安全生产政策和要求;

  3、工业项目需符合工业园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及税收强度要求;

  4、优先支持新型陶瓷、特种陶瓷、食品深加工、电子产业、通讯设备、医疗器械等终端制造业;

  5、按照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依法承担在大埔县纳税义务的梅州市级或大埔县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6、与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县科工商务局签订入园协议。

  第四条  承租企业投资规模、年产值和年税收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1、投资强度1500元/平方米以上。

  2、年产值3800元/平方米以上。

  3、年税收250元/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承租办理流程

  第五条 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企业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申请,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准入条件的企业向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提交《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计划书》、投资方身份、资信证明等材料,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科工商务局备案,其中符合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与科工商务局签订入园协议。

  2、信息公开,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在相关网站(如大埔县人民政府网站、产权交易机构网站等)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若只有一家企业申请,则直接确定承租企业;若有多家企业申请,则进行公开竞价,择优选取。

  3、签订协议,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根据入园协议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服务业企业

  服务业企业租赁综合楼(研发楼)的,参照《梅州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租赁价格及期限

  第七条 为了提高政府招商引资效率、减轻企业投资负担,参考工业园标准厂房市场评估价格定价。租金、物业费、保证金等由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标准原则上每 5 年调整一次。

  1、租赁政府标准厂房(金额为含税价)

  (1)县城片区:租赁标准厂房和宿舍,出租底价按首层厂房11元/平方米/月出租,第二、三层厂房8 元/平方米/月出租,第四层及以上厂房按6 元/平方米/月出租,仓库按11元/平方米/月出租,研发楼和宿舍按5元/平方米/月出租。租赁价格不含物业管理费。

  (2)高陂片区:租赁标准厂房和宿舍,出租底价按首层厂房10元/平方米/月出租,第二、三层厂房按8 元/平方米/月出租,第四层及以上厂房按5 元/平方米/月出租,仓库按10元/平方米/月出租,研发楼和宿舍按5元/平方米/月出租。租赁价格不含物业管理费。

  (3)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企业必须至少缴纳3个月的租金且不低于5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退租时厂房(仓库)、宿舍或研发楼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且不存在拖欠租金等有关费用时,合同保证金本金如数退还;退租时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或存在拖欠租金等有关费用时,合同保证金本金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和拖欠的租金等有关费用后,所剩余款如数退还。

  (4)新承租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为装修、设备调试期,期间免收租金。续租期间,租金标准如有调整的,租金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租金减免

  第八条 为促进我县先进制造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对承租标准厂房的租金实施“三免两减”,即:第 1-3 年达到投资强度,税收要求,免收租金,第 4-5 年先交后奖补,视企业对地方财税的贡献程度通过奖补方式减免具体如下:

奖补额度

租赁时间

单位面积年纳税要求

100%

第1至3年

任一自然年250 元以上/平方米(含 250 元 )

100%

第4年

350 元以上/平方米(含 350 元 )

第5年

400 元以上/平方米(含 400 元 )

80%

第4年

300 元以上/平方米(含 300 元 )

第5年

350 元以上/平方米(含 350 元 )

50%

第4年

250 元以上/平方米(含 250 元 )

第5年

250 元以上/平方米(含 250 元 )

  (1)缴交时间为当年1月 31 日前,以年度为单位一次性缴交。同时,对符合租金返还条件的企业,经县招商引资及相关部门会议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按程序拨付或按相关程序返还。

  (2)企业应就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应享受的优惠扶持按规定在3个月内提出申请,若逾期则视为放弃。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如承租企业可享受《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配套的《梅州市促进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梅州市加快工业发展实施细则》、《梅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梅州市强化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关于提高工业园区产出效益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政策扶持,由企业自主申请,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可提供相关协助。

  第七章 承租企业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承租企业要承担以下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承租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二)承租企业需服从县工业园管委会及政府标准厂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如因政策或统计需要,承租企业需积极向科工商务局及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经济数据。

  (三)承租企业需配合做好公共区域绿化美化、文明整洁生产、环境卫生治理和物业服务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章 出售管理

  第十一条 承租企业如有购买标准厂房、宿舍和研发楼的意向,可向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提出申请,有关流程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宿舍和研发楼,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拟转让厂房的,受让企业须符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的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九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由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承担标准厂房、宿舍和研发楼的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费按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由入驻企业向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缴纳。

  第十四条  企业装修或增加标准厂房、宿舍和研发楼附属设施、设备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将方案报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有权制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承租企业需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标准厂房、宿舍和研发楼内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承租企业在申请使用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时享有优先权。

  第十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宿舍和研发楼及附属设施设备,一切损失由承租企业承担:

  1、承租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

  2、承租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改变标准厂房、宿舍和研发楼经营用途的;

  3、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

  4、故意损坏标准厂房、宿舍和研发楼及附属设施设备,造成产权人或毗邻企业出现重大损失的;

  5、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责任事故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6、签订租赁合同后次月开始至第36个月内的平均税收强度未达入园标准(年税收250元/平方米以上),则按实际税收进行租赁面积核减;

  7、违反入园协议等约定的。

  第十八条 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宿舍和研发楼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和整改费用。其中,承租企业整改完成后,县工业园管委会或委托管理企业视其情节可将该承租企业的合同保证金提高至原标准的2倍。

  (一)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屋面防水、外立面现状的;

  (二)楼板面及屋面使用荷载超出设计标准的;

  (三)改变设施设备的消防用途、损毁消防设施的;

  (四)违规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的;

  (五)占用公用通道、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筑或堆放其它物品的;

  (六)违规张贴、悬挂、设置户外广告、标语、标识、标牌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物业收取金额,具体细则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后,可实施“一企一策”,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如国家、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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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解释

  一、标准厂房:含配套的研发楼等,其中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标准厂房为高标准厂房。

  二、投资强度:即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除以项目总用地面积。

  三、年产值:一年全部生产总值。

  四、规上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五、本试行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六、本办法所称“元”,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