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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试行办法》解读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2-09-28 15:25: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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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总体来说,现状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已经基本跟上发展需求,但是在运营管理上仍不够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水平,确保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效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县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结合实际制定了《大埔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试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1234号)

  5.《“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

  6.《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

  7.《梅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

  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9.《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10.《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BJ/T15-184-2020)

  三、主要内容

  1.污水处理行业监管。依据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及依据、城镇污水处理的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确保了各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行、监管到位、达标排放。同时也对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予以了明确。

  2.明确了企业运行主体职责。本办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营管理中管理职责、运营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等方面提出的规范性要求。设施运行模式、规范运行流程、运营条件、技术标准、应急措施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对污水不达标排放和造成环境影响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3.运行保障。本办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技术人员配备、关键岗位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定期培训、污水处理经费的保障拨付等进行了规定,以确保污水厂关键的技术人才达标和运行经费及时到位。

  4.环境影响处罚。本办法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排放不规范行为予以明确,同时明确了污水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造成的环境影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