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进展,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我县早期已划拨、出让(含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和转让国有建设用地因未明确规划条件造成在土地开发、办理用地手续等过程中遇到基准容积率界定等开发强度不规范的问题相对突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规范和完善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制度,因此制订《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义重大。
二、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定义
此次的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和各镇(场)规划区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证明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文件),但在划拨、出让(含原划拨用地补办出让)、转让过程中未明确规划条件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此次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是指界定其容积率和土地使用用途(即用途和商住比例)
三、规定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1.《意见》中明确了我县历史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本要求。
县城规划区和各镇(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均须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证载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项目动工前须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规划条件变更土地用途,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补缴地价款和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未明确具体商住比例的的住宅、商住、综合用地,商业比例≤20%。
2.《意见》中明确了我县历史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本原则。
此次《意见》依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规范、公平合理的原则,从我县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意见》。
四、基本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我县历史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县历史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实施标准;进一步明确提出对我县历史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