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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4-05-22 15:13: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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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月印发实施的《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埔府办〔2021〕4号),对指导我县重点项目及城镇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过期。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大埔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起草了《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送审稿)》。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5.《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6.《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8.《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

  9.《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 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11.《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埔府办〔2021〕4号);

  12.其他相关征地补偿文件。

  三、起草程序

  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更新项目于2022年11月启动,2022年11月中下旬,项目进行了市场调研、内业处理等工作;12月中旬,在形成初步成果后,大埔县自然资源局召集了熟悉征拆工作的业务主管领导及骨干,对初步成果逐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共同对初步成果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24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相关意见;2023年2月9日大埔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了项目成果听证会,充分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阶段性成果;2023年12月6日,就修改完善后的成果向县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书面征求了意见;2023年12月8日召开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更新成果专家评审会,充分听取专家评审组意见并修改完善项目成果;专家评审完成后,对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更新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主要内容

  本次更新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共有四大内容:第一部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包括粮食作物类、蔬菜类、经济作物类、果木类、林木类、花卉类补偿标准,第二部分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迁移坟墓补偿标准,第三部分为养殖类补偿标准,第四部分为征收土地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

  在青苗补偿方面,针对大埔县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征收补偿经验和需求,本次补偿标准继续沿用现行标准征收补偿品种外,新增了蔬菜类(叶菜、花菜类、瓜类、茄果类、豆英类、根茎类等)、油茶、树葡萄、桉树补偿品种。

  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方面,本次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继续沿用现行标准征收补偿类型,另外,根据调研情况,新增常见的动力线、照明线等地上构筑物补偿类型。

  大埔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