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链接:《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已经2024年4月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
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标准
为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大埔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大埔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和留用地、安置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本标准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再进行多年生长作物种植、新增养殖和新建(含扩、改建)建(构)筑物。
三、征收青苗的,根据青苗的种类、规格等情况予以补偿。零星种植、种植面积不足一亩且种植密度符合亩栽株数规格的按照零星补偿执行;种植密度高于亩栽株数的,最高按照成片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青苗类未列明亩栽棵数的,按实际清点补偿,如补偿总金额超过成片补偿标准的,按照成片补偿标准补偿。
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构)筑物以及宽8米以上的道路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四、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他树木的,以种植最多的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若按棵补偿的零星青苗则按实际计算。
五、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等定着物按建(构)筑物重置成本补偿。
六、经补偿后的青苗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征收单位处理,青苗归征收单位所有。
七、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非短期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养殖水面、建(构)筑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
(三)未成活或已枯死的各类花卉树木(不包括农作物);
(四)对登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核实时发现与事实不符部分;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八、本标准未制订补偿标准的建(构)筑物、风景树、花卉和青苗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存在特殊情况可作个案评估处理。
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并上报该项目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或公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九、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土地,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同类标准执行。
十、国有建设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一、留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规定补偿;征收房屋安置地采取三种方式进行安置(具体标准见附件4)。
十二、本标准由大埔县人民政府根据大埔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十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以前已实施征地仍未征完或正在实施征地的项目,其补偿标准等一律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十四、本标准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有关征收土地补偿新规定,从其规定。
十五、本标准由大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2:大埔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rar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4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