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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4-06-20 10:19:3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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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在实践中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模式和新路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支撑,结合大埔县实际,制定深化大埔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文件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农办经〔2020〕8号)

  2.《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明电〔2023〕127号)

  3.《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工作指引>的通知》(梅市明电〔2023〕128号)

  二、政策解释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当前深化大埔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逐步发展演变而成的,其主要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分配、长期使用”。这一制度契合了传统村庄封闭性和社会保障二元性的特点,为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逐步破除,宅基地制度运行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现行宅基地制度安排不适应发展要求的状况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就业,但其宅基地退出不畅,造成大量闲置,利用粗放。一些地区土地资源紧张,新增人口宅基地取得困难,用地供需矛盾尖锐。长期的管理失范造成一户多宅、私占乱建等问题突出,违法用地点多面广。宅基地权能不完善、合法财产价值不能显化,导致非法交易禁而不止等,对其进行改革的任务愈发迫切。2015年,中央启动了包括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探索完善农民宅基地权益、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路径办法。在总结试点实践基础上,中央一号文件创新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试点地区围绕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按照“确权、赋权、活权”要求,扎实推进基础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落实落细工作举措,形成了一批改革成果,促进了宅基地权能完善、权利行使和权益保护。但是我国各地农村自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状况、社会风俗习惯和群众需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宅基地改革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需要通过长期探索才能建立新的制度框架。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绝不能急躁冒进、急于求成。一要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为方向,适应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趋势,坚持历史耐心、守正创新、先立后破、稳慎推进的原则,一手抓改革、一手强管理,花大力气补齐宅基地基础工作短板,健全宅基地管理长效体制机制,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扎实搞好确权、稳步推进赋权、有序实现活权,推动构建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二要完善宅基地的权能。健全宅基地所有权行使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作为宅基地资格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探索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更加充分的权能,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一定范围内流转和退出的具体制度安排。探索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完善农村住房保障新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稳慎探索农村合作建房、集中建房的可行路径。三要完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以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增加农民和集体财产性收入为目标,以保障农民新增建房用地、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为重点,因地制宜探索多种盘活利用方式,探索对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复合利用制度安排。四要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改革底线。不能以各种名义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特别要防止借改革之名,打农民宅基地的主意,与民争利,严格禁止城里人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意见》共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是目标任务。

  通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出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的制度创新成果。

  第四部分是主要内容。

  (一)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探索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实现形式,梳理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对户及分户条件等问题进一步界定。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多种安置方式。探索平移集中居住。选取具备条件的镇村先行先试,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向人口密集地区适当倾斜。

  (二)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1.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在限定流转范围、期限、用途等前提下,探索通过出租、入股、转让、互换、赠与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途径,区分不同流转方式研究提出相应管理政策。探索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互换、赠与的管理规定。

  2.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途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家乐、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

  (三)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方式。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允许进城落户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宅基地。区分暂时退出(退出使用权保留资格权)、永久退出(同时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等不同方式,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政策。

  2.探索退出宅基地统筹利用政策。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将农民退出的宅基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后,稳妥有序引导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四)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级指导意见和本地实际,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制定有偿使用费收取的使用的管理细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五)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1.完善审批管理方式。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核、镇级审批、县级监管的原则,简化优化宅基地审批程序,进一步落实镇人民政府审批职责,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2.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明确审批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工作职责,实行“一门式”办理,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六)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严格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建立宅基地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宅基地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