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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闲置农房与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4-06-20 10:19: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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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闲置农房与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常住人口不断减少,农村“空心化”程度逐年加剧。为破解“空心村”问题,积极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有效途径、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通知》(农经发〔2019〕4号)要求,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现就我县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文件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农办经〔2020〕8号)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3.《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明电〔2023〕127号)

  4.《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指引><梅州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工作指引>的通知》(梅市明电〔2023〕128号)

  5.《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通知》(农经发〔2019〕4号)

  二、政策解释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通知》(农经发〔2019〕4号)要求,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在不同程度上均提出要“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特别是农业农村部2019年出台的《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文件,从因地制宜选择盘活利用模式、支持培育盘活利用主体、鼓励创新盘活利用机制、稳妥推进盘活利用示范、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等五个方面进行细化。当前,开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将会极大地改善宅基地资源利用效率、弥补城乡发展中建设用地不足以及促进宅基地资产功能的实现,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实施方案》共九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是目标任务。

  第四部分是工作内容。

  (一)全面摸清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基本信息。各镇(场)组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调查摸底工作组,以自然村为单位、逐村逐户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各村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的权属、面积、位置、流转意愿等基本情况,建立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信息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流转交易流程。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定出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流转交易相关办法,明确流转交易流程、流转交易范围、流转期限、流转交易用途、流转交易对象等内容,积极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作用,及时为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社会资本等交易人提供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流转交易供求信息及流转交易规范文本等服务,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

  (三)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模式。大力倡导闲置宅基地复垦复耕,因地制宜利用闲置农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商物流、乡居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要素保障,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私人会所、别墅大院。

  (四)支持培育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主体。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第五部分是探索盘活利用路径。

  (一)自营。鼓励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优势,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自主创业、创新发展,通过自主发展民宿、餐饮、电商等获得经营收入。

  (二)出租。鼓励宅基地资格权人在满足“住有所居”的前提下以出租人身份将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双方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合同期满续签租赁合同的期限仍不超过20年。

  (三)委托。鼓励农户可将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委托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有关事项,房屋所有人按协议获取收益。

  (四)合作。鼓励在不改变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前提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人可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合作开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五)入股。鼓励宅基地资格权人在满足“住有所居”的前提下自愿以一定年限的闲置宅基地使用权、闲置农房使用权作价入股,采取市场化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组建盘活利用主体。

  (六)回收。鼓励农户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且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及闲置农房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并签订自愿有偿退出协议,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偿后回收。回收的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租赁或经营。

  (七)抱团。鼓励地理位置比邻、产业基础相似或发展定位互补的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打破区域限制,抱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构建更大空间、更大范围的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资源优化配置盘活利用模式。

  (八)入市。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宅基地入市途径,为村集体和有偿退出的个人获得更多的收益。

  第六部分是完善盘活利用政策.

  第七部分是实施范围。

  第八部分是实施步骤。

  第九部分是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