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依法依规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工作,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10号)、《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乡振局〔2021〕62号)精神,以及县委巡察建议制定出台《扶贫资产资金处置办法》的要求,我县制定了《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扶贫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投入大量扶贫资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规模庞大的扶贫项目资产,为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工作,确保扶贫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10号)中“健全扶贫资产管理机制。完善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和制度体系”,以及《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乡振局〔2021〕62号)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指导各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办法(试行)》。
二、政策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10号);
2.《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乡振局〔2021〕62号)。
三、主要内容
《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办法(试行)》全文分为六章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的扶贫项目资产的概念及处置主体。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以及2021年起,使用扶贫项目投资本金和收益转投其他项目形成的资产。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村集体经济联合社为资产处置的主体。
第二章:资产处置情形。明确了扶贫资产处置的原则是“尽力盘活、谨慎处置、杜绝浪费”。资产处置需符合的七种情形:闲置、低效利用的资产;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已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需要的资产,无法维修或者无维修价值的资产;采取股权或债权方式实施形成的合作期满或运营管理不正常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资产处置程序。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处置需按照《大埔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办法(试行)》程序办理,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按照拟定方案、监督指导、民主决策、镇级审批、督促实施、县级备案的流程实施。确权到镇(场)和部门的扶贫项目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处置。
第四章:资产处置方式。明确了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转让、转产、报停、报损、报废等。明确了对因自然灾害、长期闲置低效、以股权或债权方式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方式,特别是对采取股权或债权方式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四种情形明确了处置要求。
第五章:处置资产的后续管理。明确了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于国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村集体所有,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办法(试行)》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