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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24〕20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4-10-18 09:41: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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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链接:《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办法(试行)》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9月3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7日

大埔县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工作,确保扶贫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乡振局〔2021〕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以及2021年起,使用扶贫项目投资本金和收益转投其他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各类扶贫项目产权主体要加强扶贫资产管理,按有关规定完善各类资产登记,健全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完整。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村集体经济联合社为资产处置的主体,具体由产权主体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二章 资产处置情形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本着“尽力盘活、谨慎处置、杜绝浪费”的原则,尽可能采取盘活、维修等措施让资产发挥效益。

  扶贫项目资产符合下列情形的,产权主体可以按程序进行处置。

  1.闲置、低效利用的资产;

  2.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已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

  5.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需要的资产,无法维修或者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6.采取股权或债权方式实施形成的合作期满或运营管理不正常的资产;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开展资产处置。

  第八条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按照《大埔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办法(试行)》程序办理。村级应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拟定方案。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处置方案,报镇(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监督指导。镇(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置的指导意见。

  (三)民主决策。村级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处置方案。通过后的处置方案、会议纪要等上报镇(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

  (四)镇级审批。镇(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村级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审批。

  (五)督促实施。镇(场)要指导村级根据处置方案进行资产处置,建立资产处置台账,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标注信息。要加强跟踪管理,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

  (六)县级备案。镇(场)将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方案、处置结果、登记台账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确权到镇(场)和部门的扶贫项目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条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方式有:拍卖、转让、转产、报停、报损、报废等。

  (一)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主管部门、镇(场)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在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

  (二)对长期闲置、低效的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转换经营模式、对外招商、招租等市场运作手段盘活使用;对丧失经营能力,但基础设施仍有使用价值的,可转换为公益性资产。

  (三)对采取股权或债权方式实施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

  1.采取股权或债权方式实施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合作期满且运营管理正常的,由产权主体督促资产经营管理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各方签订的协议落实分红或收益后,由镇(场)、产权主体和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共同召开资产处置专题协商会议。若权益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的,按照程序完善相关续签手续;若双方无意愿继续合作的,协议期满后,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在3个月内按程序退还本金到镇(场)指定账户,由镇(场)商资产所有权属村确定返还资金(资产处置资金)的使用方案,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采取股权或债权方式实施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合作期满且运营管理不正常的,产权主体督促资产经营管理主体按照利益联结协议兑现分红或收益后,由镇(场)、产权主体和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共同召开资产处置专题协商会议,协商终止协议事项,并自终止协议之日起,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在3个月内按程序退还本金到镇(场)指定账户,由镇(场)商资产所有权属村确定返还资金(资产处置资金)的使用方案,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采取股权或债权方式实施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合作期未满且运营管理不正常的,产权主体督促资产经营管理主体按照利益联结协议兑现分红或收益后,由镇(场)、产权主体和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共同召开资产处置专题协商会议,协商违约责任事项(违约责任以协议或合同规定事项为准),如终止合作协议,自终止之日起,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在3个月内按程序退还本金到镇(场)指定账户,由镇(场)商资产所有权属村确定返还资金(资产处置资金)的使用方案,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4.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归还或未足额归还资产本金及分红的,由产权主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处置资产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后,县、镇(场)、村及时更新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情况在处置台账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于国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村集体所有,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对其他非不可抗因素导致资产管护不到位造成项目失败或资产损失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对各级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合作社涉嫌套取、骗取财政扶贫及衔接资金,不按期兑现分红资金、支付租金,到期不归还扶贫及衔接资金等情形,采取纪法同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扶贫项目(衔接)资金、资产的处置管理。本办法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4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