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埔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盘活土地资源要素,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大埔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大埔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本办法共六个章,二十六条。
1.第一章总则。
一是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和具体适用范围;二是第三条规定了工作原则;三是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四是第六条规定了举报制度的相关内容。
2.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一是第七条闲置土地的调查参照《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二是第八条规定了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中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三是第九条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四是第十条对动工开发标准的认定进行了规定。五是第十一条明确了中止开发的认定程序。六是第十二条规定了总面积、总投资额、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认定的内容。七是第十三条明确了土地价款的认定方式。八是第十四条规定了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相关文书的送达要求。九是第十五条列举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情形。
3.第三章处置与利用。
第十六条参照《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执行。
4.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一是第十七条提出了政府供应土地的要求,防止产生土地闲置。二是第十八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提出要求。三是第十九条规定了建立土地供后巡察制度的内容。四是第二十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对项目开发进度进行报告的义务。五是第二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在依法处置完毕前的用地申请闲置和闲置土地处分闲置。六是第二十二条对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者拒不移交被收回土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实施信用惩戒的内容。
5.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是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民事法律责任。
6.第六章附则。
一是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相关用语含义。二是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其他法律责任。三是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